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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与风险探析

    日期:2023-10-16     作者:巴赋敏(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引言

数字贸易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基础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结晶和时代进步的产物,作为一种贸易新业态,数字贸易近年来发展迅猛,日益成为重塑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力量。202011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通过视频方式举行,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在内共15个成员国共同签署了RCEP协定。202211日,RCEP对中国、老挝等10个国家正式生效。随后,124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商国际发〔202210号),以全面落实RCEP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RCEP作为全球当前涉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货物、服务、投资等多方面的市场准入承诺。在数字贸易方面,RCEP在强调跨境数字传统规则的同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重要规则。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数字技术的推广将促进区域内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规则将有利于构建数字贸易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网络安全与数据传输监管将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数字贸易对话与争端解决机制将推动区域贸易争端的高效解决。

其中,电子商务一章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了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等规则。当前互联网科技时代和国际贸易背景下,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作为文件签署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其效力得到RCEP的认可,将为区域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交易提供更多便利和安全保障。特别地,RCEP背景下,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如何与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有效衔接,使用电子签名并签署电子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及解决路径,参考域外相关立法我国《电子签名法》哪些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值得重点关注和探讨。 

一、RCEP贸易便利化措施与我国电子认证与签名相关规定

(一)RCEP贸易便利化措施

RCEP第十二章电子商务章节包括一般条款、贸易便利化、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其他条款,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更广泛使用。其中第六条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第一款规定,除非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一缔约方不得仅以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 RCEP对缔约国的电子签名监管提出了最低要求,即不得仅以电子方式为由对其效力进行否认。

在电子认证的规定上,RCEP参考了目前的国际规范,规定缔约方应当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就其电子交易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不应对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实施模式的认可进行限制。对于特定种类的电子交易,缔约方可以要求认证方法符合某些绩效标准或者由根据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机构进行认证。

(二)我国电子认证与签名相关规定

1、电子签名的效力

在电子签名效力问题上,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符合RCEP的相关规则,但这并非意味着各缔约国不能对电子签名的适用施加额外限制。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条件,即(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尽管第一款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但并没有对达成上述条件的电子签名所需采取的技术作出统一规定。由于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多样,如计算机口令、眼虹膜网辨别技术以及数字签名技术等,当事人在从事商务活动中所约定采用的电子签名技术如能够满足当事人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性的需求,其法律效力同样被承认并予以保护。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则借鉴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一些国家电子商务、电子签名立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电子签名认证的规定

电子签名可以依赖于很多技术来实现,有些电子签名可能并不需要认证,例如一些以生物识别技术生成的电子签名。目前,各国电子商务或者电子签名立法中确认的需要认证的电子签名一般指的是数字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作为第三方的数字签名认证机构,通过给从事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证书验证服务等手段,保证交易过程中各方主体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进而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的条件和认证资格的申请与受理进行了规定。

对于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对等原则核准后,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截至目前,暂无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工信部核准或许可,因此目前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不被我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认可。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形外,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若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那么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电子签名”“可靠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可以检索到13113篇文书,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2021年数量为3528件,达到顶峰,2022年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通过威科先行中的法条自动索引功能,检索到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裁判文书达2100篇,引用了第十四条的裁判文书多达19843篇。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以见得,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法定标准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具备可靠性,一般从电子签名是否真实合法和是否被修改或篡改两方面进行判断,表现在证据形式上多数为CA出具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数字证书)、数字签名验证报告等。

此外,采用反向检索的方法,在威科先行中以电子签名”“”“可靠为关键词,搜索范围设定为裁判理由及依据,搜索模式设定为同句,案件类型为民事,进行高级检索,共检索到221篇裁判文书。通过筛选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存在以下情形的,电子签名的效力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一)未取得我国主管部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CA认证证书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以穷尽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可靠电子签名需符合的四项基本条件,其中并不包含电子签名的第三方认证。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电子签名进行第三方认证,并非认定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之一,仅为法律赋予电子签名使用者的一项选择权。

司法实践中,取得第三方认证是否为认定电子签名真实有效的必要条件,尚未形成一致观点。如在(2018)03民终4845号袁斌与合肥梦川玖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子签名的第三方认证是认定电子签名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而在(2019)03民终824号徐爱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根据电子合同签名情况和履行情况等综合情况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认定涉案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未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作为认定条件之一。但毋庸置疑的是,经过有法定资质认证的电子签名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当事人在举证质证环节提交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更具有可采信性。

对于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法律上虽规定了对等原则核准,但在实务中出现了因境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取得我国电子认证许可证书而不予认可电子签名合法性的司法案例,如在(2016)01民终726号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马朝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通过境外认证公司的电子签名系统向被告公示、送达了《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但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公司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取得我国主管部门许可为由,否定了电子签名证据的合法性。截至目前实务中并没有任何对等原则核准的先例,实际将境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排除在中国市场之外,因此在相关民事活动受到中国法律管辖的情况下,国内企业如直接使用境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之平台签订合同将面临较大的效力性风险。

(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为打印体(印刷体),无法认定专有性和独占性

通过案例检索,实践中存在了大量因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为打印体或印刷体,而无法认定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进而被认为是不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情况。在(2023)301号、(2021)06447号案中,案涉协议中的电子签名系打印体签名,无法认定该电子签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无法确定为本人签署及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在(2021)1022297号、(2020)06576号案中,由于落款处的电子印章属于普通印刷字体,与原合同中的本人签章不同,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未提供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2020)01民终2579号案中,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电子合同的提供方,应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提供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包括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等足以证明案涉电子签名文件形成的不可篡改性。一般来说,参考(2022)0108民初27858号、(2022)01民终4487号等案例,法院通常直接基于CA提供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认定电子签名的不可篡改性和可靠性,但是也存在如(2021)京行终2533号、(2021)京行终905号等案件,法院认为仅有第三方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不能证明实际签字人为本人,还应提供认证机构签发的相关数字证书等。 

三、实务中防范电子签名效力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采用电子签名,但在交易中实际使用了电子签名,存在法院不认可电子签名效力的可能性。在(2015)杭拱商初字第3993号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亦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属电子签名人专有,故法院以案涉《借款合同》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效力不予确认。故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形,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

(二)选用具备资质的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和认证机构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作为认定电子签名有效性的条件之一,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是CA认证等服务平台可从电子签名签署过程至发生法律纠纷时提供的认证报告,能够提高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因此建议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申请电子签名并订立电子合同。

在选取电子签名服务平台时,可以通过政府公开渠道或者在公司官网查询CA的资质许可文件,同时公开检索由其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电子合同效力认定情况,在将电子合同效力作为争议焦点的案件中重点查看举证、质证、抗辩和答辩情况。除此以外,可以关注该电子签名服务商的客户群,从其客户侧面判断其可靠性。

更进一步,应当关注平台或相关服务机构是否承诺签署的电子合同等同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电子合同效力未被涉诉法院或仲裁委认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平台或相关服务机构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对于违约条款如何约定,违约金是否存在一定的上限,是否能通过追究平台违约责任保护自身法律权益。

(三)强化对电子签名的管理

数字证书签名的环节包括对签名人进行初始身份确认、签发专属于签名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签名人签约进行身份认证和意愿认证、签约及数据电文存储。数字证书内包含有签名人的身份信息,相当于订户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证,可以达到电子签名中的专有性要求。也就是说,电子签名在满足合法形式以及合法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具有与实体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公司或其他商事主体来说,应完善内控制度,将电子签名视同实体印章妥善管理。当发现电子签名被盗用、冒用或失去控制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方,避免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四、RCEP背景下电子签名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

(一)RCEP背景下电子签名的现实问题

基于对不同缔约方之间经济文化、制度要求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考虑,RCEP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侧重于体现包容性和多元性,保留足够多的弹性空间,以倡导性条款、排除适用条款、过渡性条款为主导。尽管RCEP意在推动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使用与合作,但各国对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规定仍存有一些差异,使得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不能适用于所有缔约方,柬埔寨、老挝及缅甸就对RCEP规则中关于电子签名效力的条款做出保留声明。

在承认缔约国电子签名效力的国家中,由于缔约方国内法另有规定,也可能导致使用的电子签名效力不被认可。例如,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仅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的,不能使用电子签名。但根据RCEP缔约国之一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下列事项排除使用电子签名,包括(1)遗嘱;(2)任何使持票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交付货物或支付一笔款项的可转让文件或票据。比如,可流通票据、所有权凭证、汇票(bills of exchange)、本票、托运单、提单、仓单等;(3)债务合约、信托声明、委托授权书;(4) 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出售或处分合同,以及不动产的转让或不动产权益的转让的权证。显然,根据新加坡国内法,其电子签名的排除适用范围更大。因此国内企业在使用电子签名时需提前考察缔约方的国内法是否对于电子签名另有规定,以免使用的电子签名效力不被认可。

(二)RCEP背景下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完善路径

为提升公众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行业的信任,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采取许可制度,不仅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技术、资金、人员要求,而且必须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主管部门对申请设立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事先审查,以确保其拥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有助于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业,但容易引发行政管理部门过度管理的问题,限制竞争,甚至引发认证服务技术的停滞不前、认证服务价格高昂等问题。尤其在RCEP背景下,涉及到对境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承认问题,若对等原则核准的门槛过高,可能阻碍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和发展。

与我国实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许可制不同的是,欧盟颁布的《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规定认证服务提供者需要具备的技术和人员配备条件的同时,明确了即使认证服务提供者并不申请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认证,仍然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提供认证服务,并且拥有及时的和安全的目录,在必要时有能力立即撤销已经发出的电子签名。欧盟指令禁止各成员国设立许可限制,但成员国可以引入或者维持一个自愿认证体系,由认证服务提供者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认证,该认证体系必须做到客观、透明、合理以及非歧视性。另外,欧盟指令要求成员国设立相应的监督体系,对有权颁发政府认可的合格电子签名证书的电子签名服务机构实行监督。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上采取放宽入门标准、鼓励先进的政策,引入自愿认证体系,由认证服务提供者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认证。

结语

电子商务突破传统贸易壁垒,发展为一种新式经济样态,更代表着国际贸易的未来趋向,但如何达到国内法律体系与RCEP国际规则建设的契合是关键所在。鉴于各缔约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存在差异,RCEP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特别地,RCEP协定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已在我国落实。但协议的签署无疑是良好的合作起点,将高效推进区域间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也对我国及各缔约国国内涉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修订完善具备前瞻性意义。在RCEP电子商务规则框架下,我国应当秉持更加开放的立场和更高透明度的合作环境,同时不断优化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以保障与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无落差衔接,进一步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加入RCEP对我国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获得更多的区域产业合作机会、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的同时,国内企业应当侧重防范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在通过电子签名缔约过程中,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采取印鉴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签名认证并订立电子合同,同时,注意提前考察缔约方的国内法是否对于电子签名另有规定,以免使用的电子签名效力不被认可。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也要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将电子签名视同实体印章妥善管理。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充分利用RCEP协定中的优惠政策和便利化规则,挖掘商机,共创互惠、优化的营商环境。 

附录:

序号

审判法院及案号

案由

裁判要旨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终726

劳动争议

新聚思公司主张通过境外公司的电子签名系统向马朝晖公示、送达了《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现新聚思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公司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取得我国主管部门许可,故在马朝晖持有异议的情况下,相关电子签名证据合法性不足

2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301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中,案涉仲裁协议中被执行人郭四十六签名系打印体签名,亦无指印,无法认定该电子签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无法确定为郭四十六本人签署及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不足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3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447

追偿权纠纷

签名处无被执行人的手写签名、捺印,仅有被执行人打印名字,该打印名字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确认书是被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4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2021)1022297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无法证明《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且落款处靳书付印字样的电子印章属于普通印刷字体,与原合同中靳书付本人签章不同,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不能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诉讼管辖变更为由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

5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576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无法证明《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且落款处叶贤中印字样的电子印章属于普通印刷字体,与原合同中叶贤中本人签章不同,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不能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诉讼管辖变更为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达成一致意见

6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民终389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虽人保威海公司提交了两份印有邢壮强电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纸质材料,但从电子投保演示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邢壮强在投保过程中仅签名一次,未分别在各项声明等相关材料上逐一签名。由此可见,人保威海公司可以将邢壮强在电子签名流程作出的唯一签名随意使用到其需要的相关电子材料。本案中邢壮强的电子签名明显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不能产生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效果。

7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0782民初8322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被告诸城市寰玥在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主张该协议是原告在其手机上注册囤点APP,经过原告本人一系列操作后点击同意对话框后形成的。但根据诸城市寰玥在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殷淑梅的证言,公司客户包括原告到公司做业务,注册、充值、出借等都是公司业务员张丽娜操作的,整个过程无需原告本人确认。由此,原告在协议中的电子签名并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8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9)0203刑初890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915日至115日期间,被告人田世纪通过软件抓包、PS身份证等非法手段,在厦门银行手机银行APP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银行类账户。其在注册账户过程中,先输入本人身份信息,待进行人脸识别步骤时,利用软件抓包技术将银行系统下发的人脸识别身份认证数据包进行拦截并保存。尔后,在输入开卡密码步骤,被告人田世纪将APP返回到第一步(上传身份证照片之步骤),输入伪造的身份信息,并再次进入到人脸识别之身份验证步骤,此时,其上传此前拦截下来的包含其本人的身份信息数据包,使系统误以为要比对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其遂用本人人脸通过银行系统人脸识别比对,使得成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到银行账户。

9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民终2579

借款合同纠纷

出借人、借款人、平台方、担保方均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该合同,创新金融公司作为电子合同的提供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提供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包括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等足以证明案涉电子签名文件形成的不可篡改性,而创新金融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仅载明注册情况(会员ID)、实名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并无认证证书、签署模块(签署合同IP、签署时间、签署验证方式),故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1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0108民初2785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农信互联信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证报告》,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已由相关部门审查并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认证条件并已取得相应资质,其出具的验证报告本院予以认证,并据此认定涉案《邮信贷额度借款合同》《支用审批单》中谭寒梅的电子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1民终448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中石化大厦支行提交了《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以证明涉案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平安银行中石化大厦支行与陈凤兰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12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0103民初7501

保理合同纠纷

案外人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亦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对上述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故本院依法认定该些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1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0115民初92834

不当得利纠纷

北京J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许可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其作出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具有证明力,故本院确认《个人借款申请确认书》《付款金额一览表》系由原告方贵庆本人所签,系合法有效的。

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京行终2533

行政复议

本案中,工信部认定平安科技公司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为电子签名人,但未能提供北京数字认证公司向平安科技公司签发相关数字证书、平安科技公司实施相关电子签名等表明本案中电子签名人实际是平安科技公司的主要证据。

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京行终905

行政复议

本案中,工信部认定平安科技公司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为电子签名人,但未能提供北京数字认证公司向平安科技公司签发相关数字证书、平安科技公司实施相关电子签名等表明本案中电子签名人实际是平安科技公司的主要证据。

16

(2015)杭拱商初字第3993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亦未举证证明《借款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属电子签名人专有,故案涉《借款合同》因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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