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会展与旅游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关于对上海市旅游行业 因疫情防控影响旅游活动的处理建议 (三)

    日期:2020-02-05     作者:仲剑峰(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为全力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 年1 月24 日下发了《暂停旅游企业 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暂停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
        伴随着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 年1 月30 日晚宣布,将新型冠状病 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诸多国家或地区均不同 程度地取消了往返中国的航班,直接导致各旅行社连夜调动资源,各 显神通地将之前在外的滞留游客接回国内。在应急状况结束后,不难 想象,这些临时取消团队的损失如何承担,临时改签的费用如何支付 将会是行业直面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如下角度回答三个问题:
          一、损失到底有没有?
        不论是旅行社本身还是国家和旅游部、中国驻外的各使领馆、行 业协会,所做的努力无非是两个事情:一是首先尽可能让已经在外的 游客可以在国际航班日渐取消的情况下平安归国;二是尽可能地减少 预订机票、酒店、地接而造成的损失。
        虽然国内外诸多航空公司与酒店均发布了“免损取消”的政策, 但仍有诸多境外费用无法退还,也会有因原定航班取消而临时安排航 班的成本增加,而这些无法退还的损失以及增加的成本均客观存在。
        二、《旅游法》为什么规定损失或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从游客角度而言,付钱购买了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按照行程计划 出行,部分游客甚至还是从全国各地来到出境口岸城市,提前预定了 酒店准备出国旅游。现在因为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出行游客可以理解, 不让旅行社赔偿酒店费用已经算“大度”了,游客在没有任何过错的 情况下,却发现《旅游法》居然规定要游客承担损失和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 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 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 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 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 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 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 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 者分担。
         简单归纳一下就是:(1)现在疫情防控需要,出团是不可能了, 那么先商量一下是否延期,费用加加减减算一下;(2)任何一方不同 意的,都可以解除合同,团款扣掉不可退还费用后,余款退回游客; (3)如果已经出团在海外因为航班取消回不来产生滞留了,食宿费 用游客付,增加返程费用相互分担,怎么分担没有说,原则上就是一 人一半。
        旅游是游客的享受,旅行社帮助游客来实现这种享受,所以当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候,如果没有旅行社代为组合这些产品要素,游客 能退的钱还是能退,不能退的钱还是不能退,这些损失的存在不会因 为旅行社的存在而改变,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立法者会规定游 客需要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买单”。
        三、旅行社应该怎么做?
        1、尽最大可能去减少损失,虽然这次疫情首先是发生在中国, 但是病毒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旅行社和行业协会需要尽一切努力去 和境外的航空公司、酒店、地接车队等进行有效沟通,消除或减少“不 可退还的费用”。
        2、如果确有费用“不可退还”,尽量让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的损 失证明,从而可以明明白白地向作为“买单人”的游客进行解释,矛 盾的产生往往来自于不信任和误解。
        3、尽量以延后取代解除,在游客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共同承担损 失,缩小分歧。
        4、在此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尽到“最大诚信”的义务,严禁旅行 社虚高损失并从中盈利的行为,如有查证属实的情况,应对违规企业 按照消费欺诈进行处罚。
        5、区分法律规定与企业行为,消除游客误解。即旅行社在向游 客最终退费时候应该明确,哪些是法律规定应该退的,哪些是因为企 业形象或市场活动自愿额外承担的,避免因为OTA 线上旅游平台或供 应商不同市场战略而造成的游客误解,平台方更不能在此不可抗力的 情况下强加或转嫁损失。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