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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言“离婚冷静期”:不能任由当事人自行“冷静”!民政回应

    日期:2021-01-27         阅读:2,367次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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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离婚冷静期’规定切实发挥作用,实现立法初衷,就不能任由已达成离婚意向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冷静’。”市政协委员吴瑞君说,“相关配套机制要跟上。”

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一直备受关注。

“热闹”背后,如何才能更好保障《民法典》新规落地落实?如何更好引导形成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婚姻家庭理念?正在召开的上海“两会”上,记者先后采访了吴瑞君、黄绮、徐珊珊等多位政协委员。

新规如何真正落地?不能仅靠“自行”冷静

“我理解,设置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家庭完整,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利益。”谈起自己对“离婚冷静期”关注的初衷,吴瑞君说是因为受邀参与了民政部门婚姻家庭发展相关课题研究。

在吴瑞君看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计,在完善我国离婚登记工作程序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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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瑞君委员

“于是我就一直在思考,除了让当事人自行冷静,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和社会还能做些什么?”

“提供配套服务是离婚冷静期发挥效用的内在要求。”吴瑞君说,“要使冷静期规定切实发挥作用,不能任由已达成离婚意向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冷静’。需要做好婚姻冷静期的政策宣传,做好当事人心理引导工作。针对家庭纠纷调节需求,需要提供家庭婚姻关系的配套公共服务。”

建立配套机制  引入专业公共服务

为此,吴瑞君向大会递交了一份《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离婚登记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及其政策建议》的提案建议,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拓宽“冷静处理”的实现路径。

吴瑞君建议,积极吸纳具有婚姻家庭相关专业和经验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在离婚冷静期的调节工作中融入婚恋指导、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和家事调解等家庭婚姻工作内容,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问题,细化婚姻矛盾的化解和家庭纠纷的调节。

同时组建一支冷静期婚姻关系调查员队伍,健全冷静期多元调解机制,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参与。

对于吴瑞君委员提出的“离婚冷静期”需要建立配套机制的理念,列席上海“两会”的在沪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市政协委员徐珊珊均表示非常赞同。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如何实现这个初衷需要动脑筋。有第三方介入可能会取得更好效果。”徐珊珊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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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珊珊委员接受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

“如果只是简单做一个离婚冷静期的登记,让双方等待30天,某种程度上这一制度确实很难真正发挥作用,有时确实需要第三方介入。”黄绮说。但她同时提醒,在具体操作时必须妥善处理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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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绮委员

“无论是接受调解,还是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等,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黄绮建议,可以在双方申请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之时,由婚姻登记部门增设一个口头或书面“建议”、“告知”程序,征询其是否有婚姻关系调适服务的需求。“这个婚姻关系调试服务包括一些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调解服务等等,也需要有相应的专家队伍。”

这一建议与吴瑞君不谋而合。她在提案中亦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需要向当事人告知其在离婚冷静期内可以获得哪些公共配套服务,以及这些服务获得的方式、途径,确保有意愿、有需求的当事人能够较为便利地得到相应服务。

此外,吴瑞君还建议,加强婚姻文化建设,引导形成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婚姻家庭理念。

黄绮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更多是为了防止冲动型离婚,倡导缓离、慎离,尤其是对有未成年成员的家庭。“如果结合第三方配套服务,真正能化解婚姻家庭中的矛盾,离婚冷静期才有意义和价值。”黄绮说,“但在引导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同时,‘手’也不能伸得太长,不能‘硬做’,还是要保障婚姻自由。”

民政回应:已搭建平台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婚姻不仅仅是个人问题,也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树立和形成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良好婚姻风尚需要民政部门发挥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冷静期制度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吴瑞君说。

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在线咨询活动上,吴瑞君带着“离婚冷静期”相关问题咨询了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民政局回应称,针对离婚冷静期,已会同上海图书馆建设了家谱家训服务平台,已于民法典施行日上线。当事人可以各个区婚姻登记中心用手机扫二维码获得信息。同时会同市妇联研究制定了本市推进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此外,本市各级民政部门都设立了婚姻家庭辅导室,提供政策宣传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另外,我们对于调整后的政策,特别是离婚冷静期程序予以公示,同时实行网上预约。”市民政局表示。

记者 | 胡蝶飞 夏天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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