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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法律风险管理论坛”

    日期:2018-10-29     作者: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8年10月21日,由市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法律风险管理论坛”在复旦大学廖凯原法学楼一楼报告厅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兄弟省(市)法院、检察院、环保厅(局)等实务部门,和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20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环保企业、律师代表200余人参会。上海市法学会施伟东专职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志强院长和市律协黄浦律师工作委员会毛惠刚主任出席论坛并在开幕式上致辞,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主持了论坛主旨演讲。
       本次大会分为主旨演讲和专题讨论两大板块。在大会主旨演讲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叶阳法官先介绍了全国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情况,然后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吴峤滨副处长以“‘两高’环境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及思考”为主题,简要介绍了两高环境司法解释施行的政策背景,分析了污染环境犯罪中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主观故意与过失之争以及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对两高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安徽省环保厅沈世伟处长以“企业的环境责任与信用”为题,介绍了环境问题的企业担责情况,提出引导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的措施,如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市场准入资格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何艳敏处长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亟须解决的问题及建议”为主题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情况,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何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效区别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专题一:环境司法理论与实务。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韩德强主任以“我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现状及重点问题探析”为主题,介绍了全国各级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数量变化及地域分布、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结案情况,讨论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对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称谓、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探索集中管辖模式、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等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陈迎副庭长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审理中的若干问题”为题,提出当前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存在角色定位冲突、功能定位模糊、程序规则缺乏、归责原则混乱、利益归属不明、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权利人起诉意愿不强、赔偿协议确认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齐霁主任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问题探讨”为主题,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收费标准、有毒物质与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发展、鉴定周期、鉴定的不确定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和生态环境资源价值的等值核算等问题进行探讨。
       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璩富荣对以上专家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介绍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专题二:生态环境损害与环境责任。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王文革教授主持了本专题研讨。
       市律协能源资源与环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吴荣良以“全生命周期的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理”为主题,从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三个角度介绍了企业如何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分析了相关政策趋势变化,并从企业角度对于预防和控制环境法律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朱卫东副院长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实践探索——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为例”为主题,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以铁路运输法院的审理案件的类型化为思路,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相关环境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介绍,总结了环境资源类案件特点,介绍了铁路运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做法,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考。
       江苏省环保厅贺震副处长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为主题,指出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缺少法律依据的现实性问题,报告了江苏省环保行政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情况,介绍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情况和江苏省一次性出台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管理办法,并着重分析了江苏省相关办法的特点和经验。
       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璐以“环境司法何以专门化”为主题,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法理基础入手,介绍了环境法上的利益识别和司法专门化中的利益衡量问题。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沈灏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张红生对该专题的讨论做了点评。
       专题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实践。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李军庭长主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万美律师以“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为主题,从法律体系、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三方面,介绍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回顾了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过程,并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和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重点分析了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信息化监测等问题及其对策。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何赟副处长以“上海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实践探索”为主题,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等层面,介绍了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要求,对上海市关于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制度进行解读,并结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实践,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康恒环境修复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湘徽以“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给工业企业的潜在影响及实践”为主题,从工业和企业的角度对环境修复问题进行了经验分享,重点剖析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亮点及其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
       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高孝义对上述专题研讨做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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