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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征民意

    日期:2007-11-21     作者:解放日报    阅读:1,378次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草案)》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20日颁布的规章。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2007年4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将上海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原有基础上推向深入,日前,市政府正在修订《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现就《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主动公开范围、免予公开范围、主动公开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全文及背景情况介绍公布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

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业务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01@shang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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