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管理拒绝登记将罚款
日期:2007-09-26
作者:宁夏商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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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自治区商务厅发出公告,决定在全区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实施日期从2007年10月1日起,酒类经营者必须在60日内向所在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违反者将受到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备案登记管理涉及的酒类经营者,包括凡在宁夏境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者、商店、超市、便利店、饭店、餐厅、酒吧)。
据介绍,办理登记,酒类经营者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告称,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为,60天之内不办理登记者,由商务部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