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意见》针对我市集资建房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这类问题有两种情况:一 是一些集资建房单位自建住房和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联建方式建成的住房,不按规定控制集资销售对象,擅自向不符合享受集资建房条件的职工集资销售住房;二是有些集资建房项目单位、联建单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社会销售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集资建房单位、联建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职工、居民集资销售住房的,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个别企业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后,将自有划拨土地违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房,或者将项目连同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搞商品房开发,所建住房大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市场价向社会销售,谋取非法利益。对这种行为,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按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补缴按市场价销售住房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已减免的相关税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集资建房的行为,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还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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