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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败诉要求退还律师费 法院认定诉讼代理合同有效不予支持

    日期:2007-03-27     作者:李鸿光 记者徐亢美    阅读:7,670次
市民汤某聘请 律师去北京打官司,最终起诉的案件未获法院支持,以致引发了一起“要求 律师退费案”。上周末,本市静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对原告要求退还 律师代理费4万元一节不予支持;认定该 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原告部分差旅费和诉讼费,计人民币5684.80元。
    原告汤某因涉及遗产继承事宜,与上海某 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 律师合同,该 律师事务所指派一 律师为汤某的诉讼代理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 律师为汤某全权代理人,以每小时2000元计,共需50小时,汤某需缴纳 律师办案费10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了第一笔4万元,余款再分两期支付。合同还约定,代理 律师的办案交通费、住宿费、调查费等,凭发票实报实销。
    今年1月中旬,汤某起诉到法院,称因 律师事务所对案件错误判断,使得自己遭败诉,要求退还律师费、差旅费和剩余的诉讼费。而被告 律师事务所认为:事务所是严格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作诉讼代理,基于代理的案件遭到败诉,也未再追收原告应支付的剩余律师费,因此不同意退回已收取的4万元律师费,但同意退回适当的差旅费和多余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告 律师事务所为原告代理继承权确认纠纷,未超越授权代理范围。从 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至案件判决1年多时间看,原告也未对代理行为提出过异议,因此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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