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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草案)获原则通过

    日期:2001-12-2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4,733次
朱(金容)基总理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适应我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同时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加以规范,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订这个条例草案是必要的。
会议确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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