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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我国大宗商品期货监管法规的若干问题

    日期:2021-11-24     作者:庄坚胜(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随着全球从新冠疫情大流行中逐渐复苏,能源、金属和农产品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年内纷纷大涨,这令许多大宗商品出口国在过去七个月的时间里获益匪浅,而那些大宗商品进口国则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采购成本压力。相比之下,中国、日本和大部分西欧国家受到相对更为明显的打击,因为它们的大宗商品进口成本将被迫大幅增长。由此,大宗商品的定价机制问题引起有关方面包括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大宗商品市场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其中期货市场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产生能反映未来市场供求状况的期货价格。在成熟的期货市场作用下,期货企业往往采用期货价格作为现货交易的报价。通过期货交易,套期保值者可以把现货市场上的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寻求风险利润的投机者。利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价格走势相同的原理,同事在两个市场上交易,用一个市场上生产的收益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从而锁定生产利润和生产成本,这就是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因此,期货市场的作用(1)利用期货价格信号,组织现货生产;(2)提供分散、转移价格风险的工具,有助于稳定国民经济;(3).有助于本国夺取国际定价权。

       因此,期货市场对于大宗商品交易而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价格发现。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在期货市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竞争的期货交易机制,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期货价格的过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价格在极大程度上受到同类商品期货交易价格的主导。

       一、期货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和机制

       自从期货交易发端开始,发现价格的功能逐渐成为该重要功能。发现价格功能指在公开、高效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真实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期货市场之所以有发现价格功能,是因为:

       1.  期货交易所必须的高透明度。期货市场的公开性即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是期货交易发现价格的首先必要条件。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内的买卖必须公开竞价进行,不允许场外交易。通过在集中交易场所内进行自由报价和公开竞争,可避免现货交易中容易产生的欺诈和垄断。

       2.  市场供求集中,交易流动性强。参与期货交易的场内交易者众多,通过经纪人聚集在一起竞争,极大增强了期货合约的市场流动性,克服了现货交易中缺乏市场流动性的局限,有助于价格的形成。

       3.  交易信息质量高。期货价格的形成过程是收集信息、输入信息、产生价格的连续过程,信息的质量决定了期货价格的真实性,比较真实地代表供求的变动趋势。

       4.  交易价格的最大公开化。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和实施的价格报告制度,所有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价格,都要向会员及其场内的经纪人及时报告并公诸于众。交易者能通过传播媒介充分同步了解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化,从而判断价格走势,渐次调整自己的交易行为,这就大大提高了期货价格的真实性。

       由上可见,保证期货交易的公平、透明和高效、商品信息的高质量、以及防止欺诈、垄断和过度投机,是保证期货交易充分有效发挥定价功能、从而发现价格的条件。要实现这些条件,期货交易的规范运作至关重要,而交易的规范运作则依赖于法律法规的有效合理规制和调整。

       这里需要着重指出,过度投机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天敌。自期货市场在全球诞生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期货市场应始终保持其本应该有的特征,围绕定价基准、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发展市场,不能过度投机。大宗商品在某一特定期间非正常地暴涨或暴跌,大多与过度投机有关。过度投机是指投机交易在期货市场上占主导地位,期货市场的价格涨落主要受投机交易的影响,过度投机不仅扭曲期货价格进而不当影响现货价格,而且使套期保值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过度投机随着期货市场交易量的增加而增加,其背后动因在于过度投机的丰厚利润成为越来越多投机者迫逐的目标。通过法律规制和监管执法,使期货市场始终保持其应有特征,围绕定价基准、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发展市场,抑制过度投机,对正常发挥期货市场对大宗商品定价功能实属必需。

       二、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立法状态

       早在2007年,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国务院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期货条例)。目前,期货条例及两份关于期货交易的司法解释是当前法律层级较高的现行法律法规,它们在如下方面促进了期货价格形成机制的发挥:

       1.  明确地将期货经纪公司规定为从事期货经纪业的唯一主体,并较大幅度提高其注册门槛,从而提高期货市场的准入要求,有助净化市场、防止交易过滥并便于监管。此前对期货经纪公司资质缺乏具体规范,数量可观的机构兼营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远超期货经纪公司本身数量,加之存在转委托代理行为,以致期货市场交易主体的种类和数量过多,容易造成交易量虚度膨胀,扭曲和人为推高期货价格。    

       2.  规定了交易所可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首次允许交易所采公司制。这符合交易所公司化的国际趋势,且可平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3.  界定非法期货及变相期货。通过厘清和规范了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诸多方面,一定程度上抑制非法期货和变相期货,弱化合法渠道之外的期货交易对大宗商品交易价格的不当影响。 

       4.  适应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期货市场日益广泛的应用,现有法规对信息技术在交易和监管上的应用也作出原则规定,符合市场效率、风险管理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5.  承认期货及其衍生品的金融特性, 强调规范运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对于事关投资者利益保护、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合规运作等重要方面,期货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二是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职能、期货投资者义务,也做出管控性审核要求或禁止性规定,譬如:未经期货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对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不得提供融资担保等。三是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  明确法律责任,尤其是对欺诈投资者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两种主要违法行为,明确了八种表现和四种类型,为制裁扰乱违法期货交易提供法律指引。

       三、美国期货市场立法和监管简述

       美国最早开展期货贸易、期货市场相对发达的国家。美国期货市场立法是从1921年开始的。第一部叫《期货交易法》(《Futures Exchange Act》),以后经过7次修改,其名称在商品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之间变动,4次叫期货交易法,3次叫商品交易法。不管如何变动,业界都知道法律所述的 “商品” 一词指的是 “期货” 。

       美国法律对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管理和规范,基本还是着眼于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1.  首先是防止市场操纵,扭曲期货价格损害实体经济。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功能之一。有投机者参与的市场能够充分反映各种信息对价格形成的影响,有助于价格发现,但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就会扭曲价格,向实体经济发出错误的价格信号,影响实体经济决策、生产、贸易和资源配置,从而直接损害实体经济健康。因此,该法强调,期货市场必须加强监管、防止市场操纵、防止价格扭曲,使国民经济有序活动不受影响。如该法第3条说,期货交易具有管理和承担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关系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即CFTC)对由交易设施、结算系统、市场参与者和市场专业人士构成的市场自律体系实施监管,防止市场操纵,保证价格不被扭曲,以使期货市场功能得以实现。

       2.  其次是强调要支持企业通过套期保值管理风险。该法第4条规定,对于因防范过度投机而采取的限仓制度,不适用于善意套期保值者。善意套期保值是指商品或其产品的生产商、购买者、销售商、中间商和使用者利用交易所提供的适当期货合约,对其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合乎常理的商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这些持仓的特征是,在现货市场有相应购物合同的;或是为降低商业企业的营运和管理风险的;或因为持有各种资产而担心市场价格变化受到影响的,等等。

       3.  再是强调监管要让市场更有效率,以减少商业活动不必要的负担。如在第4a条中,要求CFTC对过度投机进行监管,并设定交易限额和持仓限额(不包括善意套期保值持仓)对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因为过度投机构成了商业活动不必要的负担,还可能带来市场操纵。投机可以增加流动性,实现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套期保值者自由进出市场,但过度投机会给市场带来灾难,如2008年金融危机,就是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过度投机引发的。

       4.  还有就是强调要保护美国经济核心竞争力。该法在要求打击市场操纵和防止过度投机的同时,强调不能因监管原因而削弱美国期货市场的竞争力。法律要求CFTC在进行监管时要与国际上其他市场的监管相比较,和其他国家的监管强度相适应。不要因为监管的原因,让交易者流失到其他市场,从而削弱美国全球定价中心的地位。如限仓问题,该法在第4条中规定,“确保其设定的限额不会致使该商品的价格发现活动转移到外国交易场所”。目前,美国是全球的商品定价中心,这是美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这主要依托美国全球期货交易量最大、品种最全的价格发现中心地位,而交易者提供的流动性是价格发现的重要因素。这种体现国家经济安全和战略利益的考虑,这以指导思想值得我们借鉴。

       体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最近政策例证是在2020年10月。当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CFTC)正对交易员在石油、金属等商品期货的投机规模进行限制。。新规将重点放在25个参考期货上,范围涵盖能源、金属和农产品。CFTC的新规旨在遏制交易者投机石油和其他大宗商品的能力,预计在此规定下石油和其他大宗商品的过度投机交易或受到打击。

       四、我国期货市场在运行和法律规制上尚存的问题

       期货市场是期货产品流通的场所,是财富与风险的管理市场。没有健全有效的市场,期货产品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受利益的驱动,期货市场中不乏牟取暴利的投机者,他们采取散布谣言、虚假交易、买卖双方联手违约等不法手段,企图垄断价格和操纵市场,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影响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目前期货市场突出的实际操纵行为有:一是利用大户资金优势,进行逼仓,获取超额利润。逼仓一般出现在可交割现货量不大的情况下,是非法交易行为。市场中的买方主导逼仓,拥有大量现货头寸和大量期货头寸,这样可以使没有现货的卖方(或空方)在进入交割月以后只好以较高价格平仓自己的仓位。如此则期货价格就会与现货价格偏差较大。逼仓的方式通过做多头或做空实现;二是通过对合约和交易交割程序漏洞的利用达到操纵价格的目的;三是囤积可达到操纵、支配和支配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数量,以垄断商品价格。这些违规违反行为,都会人为干扰大宗商品的正常价格。

       鉴上,显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实现依法治市。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避免营私舞弊和混乱的交易秩序,也难以保证实现期货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有效执法,应明确确立政府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权限和职责,加强风险控制。迄今为止,期货法草案已经几易其稿,历时数年,急待完成并付诸实施。

       期货立法的重要方面是制定并完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要落实、坐实期货交易所在抑制过度投机和打击非法交易行为的义务和责任。从期货交易所的角度出发,完善合约设计及交易交割制度;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与监督;完善交易所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监管方式,鼓励可对冲投机的套期保值者入市。事实上,期货交易所拥有必要的手段,针对部分价格上涨过快的品种相关期货合约,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手续费标准、扩大涨跌停板幅度等临时监管措施,加强市场引导,抑制市场交投过热。

       在投资者方面,应培育投资者的期货市场法治意识,强化投资者对期货知识和期货市场的认识,避免违规、违法甚至犯罪。对违法投资者应执法必严,切实威慑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在市场监管执法上,需要持之以恒地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不断提升期货监管水平。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适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散播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特别是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并给予具有威慑力的处罚。维护期货市场正常和良性的交易量和交易秩序,是发现和生成大宗商品正常价格的充分必要条件。为此应使相关品种的交易持仓比处于正常的水平。期货市场最根本的、核心的功能是定价功能,定价功能充分发挥才可以对现货价格和套期保值提供价格指引。足够的流动性是期货市场形成可资主导的正常价格和完成套期保值者的需要,流动性太多或太少都会对期货市场的定价功能产生不良影响。不过,在资金流动性充裕甚至过剩情况下,期货市场管会产生交易量泛滥和价格炒作,因投机过度而扭曲性地推高价格。

       五、有关建议

       基于以上论述,建议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监管上可在做如下完善和改进:

       首先,尽快出台中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法律——期货法,从而适应中国的期货及衍生品正日益融入全球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监管的核心就是要依法监管我国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若缺失了期货法,这会极大地阻碍我们的市场“走出去”,也会极大地妨碍国外的市场“走进来”,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则无从谈起中国的期货市场会形成全球的“定价中心”。此外,有了期货法,我国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才有话语权,与全球期货市场的监管交流才会更畅通,而且在对市场监管的法规上才会有共同认定的监管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早在今年4月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目前正在社会公众意见征集阶段。

       其次,期货监管应该将场外的衍生品市场监管纳入其中。场内的期货期权交易和场外的衍生品交易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至今,场内与场外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场外衍生品市场一旦发展起来,其创造力是十分巨大的,这就要求监管范围应该尽早将其纳入其中,这也是成熟的发达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所客观要求的。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不断加强,监管规则也渐趋统一,国外的经验教训表明:不受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容易引发了危机。2011年7月,美国把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写入了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并授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我国可通过立法,将净额清算、履约担保清算等基本制度纳入法律框架范围内,为未来监管场外衍生品市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再次,期货市场监管规则要依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动态地修订和完善。我国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正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监管法规也应适应变化方向而发展。例如为鼓励期货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充分发挥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作用,对其是否考虑可按净头寸来收取保证金,也可以允许公司按照自负盈亏原则与客户开展信用交易,这在成熟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上是有规则可循循的。又如,对境外投资者区别对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境外个人投资者可沿用我国现行的“穿透到底”的监管原则,而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产业界的投资者,是否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交易信用的若干规则,以便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改善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的群体结构。

       最后, 我国的市场监管应尽可能充分及时采用涉及期货及衍生品的科技金融工具,通过数字货币、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衍生品业务。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与期货金融结合而产生的期货及衍生品产品,涉及到公众利益和实体产业,其风险对市场的影响不可低估的。因此,提到科技金融监管,一要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对市场实行全方位的监控,二要对科技金融影响期货及衍生品有预见性。为此,在监管规则、技术运用能力、及市场参与者的监管配合上,都要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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