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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律师权利就是关注自我权益

    日期:2007-11-02     作者:法制周报    阅读:1,165次
根据国家主席第76号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报博客地址: 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这次的修正内容,主要涉及律师的权利义务,较之过去而言,修订后的《律师法》更重视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从表面上而言,这样的修改只是对律师有利,但从根本上讲,它是每一个公民的福音,因为,律师执业通常是公民权利的体现。

随着法治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日益成为公民的理性选择。(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由于法律的专业化、复杂化特征,真正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

维权 http://www.iask.com/n?k=%CE%AC%C8%A8的,还只是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因此,律师这一职业,是基于其专业水平和服务功能,而随时成为任何人的“权利手杖”。

和其他执业不同的是,律师这一执业和社会各类利益随时联系,它并不代表哪一类主体的利益,一个律师今天是某一个企业的代理人,明天兴许就成了某位公民的诉讼代表。

所以,关注律师的权利,就是关注公民的权益,注重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就是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通观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史可以发现,只有到了上世纪80年代后,律师才真正成为体现社会利益的职业,而在此之前,对律师更多的只是歧视和鄙视。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律师执业环境的好坏、律师权利的保障度,不仅和律师本身的利益有关系,它更多地影响到律师所代表的利益者。(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对这一点,请律师打过官司的人就更是感同身受。

但毋庸讳言,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强权制度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对律师的权利重视不够,在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完善。(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一个典型的现象是,现行《刑法》规定了律师的“伪证罪”,在这一罪名的威慑下,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因为积极取证为被告人辩护,就可能被检察院扣上“伪证”的帽子,正是因为这个“口袋罪”的存在,现在很多律师不愿意也不敢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可以想见,一个人的辩护人如果不敢说话,那后果将会如何?

好在,这一次《律师法》的修订涉及面广,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比如新法就明确取消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受侦查机关监督的旧制度,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所有这些修改,都有利于律师更顺畅地执业,也有利于促进律师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这些权利,还要靠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予以尊重,否则就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但无论如何,这次法律修订,让作为公民利益代言人的律师有了权利上的更多保障,这也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将有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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