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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律师

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健康发展

    日期:2011-09-01     作者:刘文超    阅读:6,782次

 2011年作为“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律师工作服务经济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已经扎实走过“十五”打基础、“十一五”建框架两大步,目前进入迈向实现2020年目标的实质发展阶段。在此大环境下,上海律协加大了推动各项促进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的工作力度,其中就包括了调研与实施特邀会员的邀请入会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律协章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章程中所称的“特邀会员”,之前也被普遍称为“两公一外”律师,都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注册的特别律师群体,分别在政府职能部门内部、公司企业内部以及外资所的驻沪机构中专业提供法律相关服务,但社会上很少有人对“两公一外”律师有所知悉,包括社会律师也多半不了解这些特别的“律师”。根据司法部通[2002]80号《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80号文”),司法行政机关试点批准“公职律师”,要求是公职律师须具有中国的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而根据司法部司法通[2002]79号《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79号文”),司法行政机关也试点批准了“公司律师”,要求是公司律师须具有中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其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法律从业者。与受《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范的外资所一起,“两公一外”都是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两公一外”也都是持证的“律师”,和社会律师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法律服务领域的主要力量。同时,他们又都与社会律师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有所不同。公职律师是为各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根据政府的要求参与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政府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表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等,总的来讲是“政府的内部律师”。公司律师则对企业的生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审查和管理企业的合同,并参与到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等,总的来讲是“公司企业的内部律师”。根据司法部的规范要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也都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资料的权利,但因为他们受聘于机关或企业,所以按照规定不得以律师的身份代理与其机关或公司无关的诉讼与非讼案件,也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能在律师事务所兼职。外资所的主要构成人员是持有境外律师资格的境外律师,所以其在中国只能向当事人提供该外资所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查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以及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等业务。因此,对于“两公一外”的统一要求是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或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尽管如此,“两公一外”仍然承担了大量的法律工作,在现行规范限定的范围内履行着重要的法律服务职能,同时由于其或持有中国律师资格或拥有境外律师资格,也都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因此他们加入律师协会将会为促进行业交流,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更好发挥律协的行业组织者职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这项工作先试先行的特点,九届律协专门成立了“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特邀会员工作规则、组织邀请特邀会员和开展特邀会员各项活动,并对这项工作的开展组织调研和宣传。
  从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成立之初,律协就寄予了很大期望,希望该委员会能研究形成系统的特邀会员组织工作规则,制定和理顺工作流程,很好地完成特邀会员的邀请工作,并且未来能作为日常工作机构担负起平台搭建和组织协调的职责,特别是在规范“两公一外”律师的执业行为和对社会律师在家门口就能学习到“两公一外”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两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首次工作会议于6月28日召开,委员们普遍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高难度,不仅是因为无先例可循,更是因为该项工作要求必须很好把握政策性强与可操作度要求高这两者相结合的特点。盛雷鸣会长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明确了委员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原则。委员会主任许强详细安排了年内的工作计划,包括调研、制定规则、起草入会文件、邀请会员参会以及开展针对特邀会员的活动等等,工作量之大也给委员会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委员们同时也是各自专业领域中的骨干,所以要高效快速完成工作任务,对每位委员来讲都意味着要加班加点地为开展这项工作而奉献力量。尽管如此,委员们团结一致,迅速进入工作状态,目前已经按照计划成功组织了三场“两公一外”范围内的工作调研,而“两公一外”的代表们都对特邀会员试点工作反响热烈,这也极大鼓舞了委员们的工作热情。在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委员会已经初步形成工作规则,希望借此为打造上海各类法律服务工作者广泛交流、互享资源、取长补短的合作平台奠定基础。

一、特邀会员工作的目标

 协会确定了特邀会员试点工作的两大目标。
 (一)搭建各类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交流平台。自2002年司法部开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经上海市司法局登记注册的公职律师人数已达到503人,公司律师数量达到251名,外资所驻沪机构也达到136家。“两公一外”律师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整体服务质量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尽管如此,由于这部分法律服务力量在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上均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彼此之间以及和社会律师之间缺少沟通与交流,正如公职律师、上海海关副关长陆敏所说,全国海关系统目前有超过400名的公职律师,上海海关也有近40人,这些人拥有最丰富、最直接和最权威的海关领域法律知识和经验,如果把他们的知识分享给我们的社会律师,那对于上海律师开展这方面的服务帮助会非常明显,但目前就缺少这样一个平台。而另一方面,公职律师、浦东新区建交委房产处副处长韦联春表示,公职律师自身有很好的培训,但内容相对较狭窄,在具体工作中常常遇到需要有外部律师提供服务的法律问题,如果有一个平台可以加强与社会律师的沟通,那么对公职律师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为政府解决突发性和专业性法律事务都会非常有帮助。因此,有必要搭建这样一个平台,以促进各方面法律服务力量的交流与合作。
        (二)提高整体法律服务市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除了发挥这样一个交流平台的效用外,邀请“两公一外”律师加入协会还将实现“1+1>2”的协同效应。伴随近来年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经济活动千变万化,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以及法律服务自身的滞后性都越发明显,不少实务工作都囿于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和实务经验的不足使得律师在处理新型法律业务时“摸着石头过河”,这也形成行业内律师服务质量差异较大,而整体水平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客观需求。因此,社会律师需要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及业务水平以适应目前激烈的竞争,而在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内部凝聚资源、信息共享,以“拿来主义”吸取“两公一外”律师的专业知识经验,借助他们的优势条件推动协会专业研究工作,都不失为提升上海律师整体素质和能力的高效快捷之道。

二、特邀会员工作的依据

 根据“79号文”和“80号文”,司法部早在2002年就开始了公司律师及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当时,两份文件都把这项工作定位于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完善我国律师结构,可见司法部早在十年前已经深刻认识到整合“两公一外”律师(当时两公律师还未接受司法局注册管理)力量对于我国走向世界以及律师服务更加国际化的积极作用。自从司法部于2002年开始试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以来,上海律协一直积极研究开展这项工作,但由于目前《律师法》主要适用于执业律师,并没有明确“两公一外”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要求,《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也表明了外资所不享有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同等的地位,所以如何具体实施这项工作就存在了诸多的问题,以至于全国范围内都没有先例可循。
 随着几年来上海的快速发展,作为国际化的超级大都市,上海在国际化方面已经走在全国前列,也包括律师服务的国际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上海律师承办了大量的涉外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特别是在以经济中心和国际化都市为背景的环境中,市场要素异常活跃,存在大量的高端法律服务需求,这不仅打造了拥有整体业务素质领先全国的上海律师队伍,也形成了外资所驻沪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地区的现实格局,上海律师甚至为许多“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基于这样的现实条件和需求,上海律协修订了章程,增加了“两公一外”可受邀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协会的内容,至此,邀请“两公一外”律师加入协会的工作已经水到渠成。

三、近期工作的开展

 开展特邀会员邀请工作已经列入市律协会长盛雷鸣直接领导的年度重要工作。第九届理事会组成了以许强理事为主任的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委员分别来自于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外资所驻沪代表。
 在6月28日的委员会首次工作会议中,盛雷鸣会长明确了协会对于这项工作的定位,即目的在于“促进交流、规范发展”,接下来将制定有利于推动特邀会员邀请工作的试行工作规则,充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的接受度、特邀会员的接受度、社会律师的接受度”,在随后的试行阶段内建立和完善特邀会员制度,以发挥特邀会员的积极作用。
 协会在7月份分别邀请“两公一外”的代表召开了三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交流,参会的代表都积极发表了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律协的这项工作给予热烈响应,代表们的意见相对集中,并对特邀会员的招募工作表示了大力的支持。公职律师、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洋山办事处主任谭京华表示,这个平台可以给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交流探讨业务制定更多机会,尤其是公职律师隶属政府部门,加入律协之后,公职律师还可以成为企业、律师事务所与政府间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公司律师代表们则非常赞同协会的规则委员会副主任蒋信伟律师所提出的完善“律师之家”的观点,表示他们虽然身处企业,但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与社会律师的工作非常相似,加入律协则让公司律师有了强烈的职业归属感,都表示希望借助这个平台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为行业发展作贡献,同时也都对于协会能多组织有价值的培训、交流和研究活动提出了很高的期望。另外,代表们也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的赵久苏代表就提出,外资所也十分期待行业内的合作与优势互补,协会这项工作已经表现出开放包容的态度,开全国律师业组织创新的一个先河,但由于外资所不具备法人地位,其直接受外国事务所的管理,所以这项工作的开展还需要考虑到这样的特点,继续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充分尊重会员“自愿加入”,由尝试到推广,逐步推动和完善特邀会员制度。同时,外资所代表还希望借助其处理国际前沿业务的丰富经验,结合中国律师对把握中国法律体系和结构的本地优势,通过律协特邀会员这个平台能够得到很好的结合,各取所需、取长补短,同时提升大家的业务能力。
 司法局有关领导也在律协的邀请下参与了调研活动,在研讨中他们给予了工作委员会原则及方向上的指引,对律协开展特邀会员工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律管处马屹处长指出,在2003年时上海曾经进行试点,将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纳入律师协会,但由于当时法律法规的缺失及实际条件的不成熟,该事宜并未在行业内普遍推广。随着新《律师法》的颁布及《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修订,此事的开展已经具备了条件和实际操作的空间。他鼓励律协进行制度创新,聚拢人气,通过组织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共同提高水平,为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和“两个中心”的建设做出贡献。

四、特邀会员工作规则的起草

 在听取各方代表对于具体特邀会员制度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后,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组织起草了《特邀会员工作规则(试行)》,并且力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规则草案明确对于特邀会员遵循“入会自愿”的原则。律协将在规则施行后广泛邀请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的“两公一外”律师和机构,由于协会并不享有对特邀会员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所以特邀会员的加入将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对于受到的特邀会员可以选择加入,也可以选择不加入,曾经选择不加入的特邀会员也可以在其后选择申请加入,并且在协会重新邀请后办理加入的手续。
 (二)契约式原则。结合特邀会员自愿加入的特点,律协将会与特邀会员之间采取契约式的方式事先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双方将本着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完全在平等和诚信的基础上建立法律关系。律协将会通过发出邀请函等书面方式明确特邀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在接受这种要约的前提下,受邀的特邀会员要接受相关的约定,与协会达成合议后办理相应手续才可以正式加入律协成为特邀会员。而这种契约也将会成为特邀会员和协会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包容性原则。考虑到“两公一外”其本身职业的特点和个性,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以扩大交流、为法律服务者打造更好的讨论平台为目的,在规则中采取了较宽松的规定。对于符合要求可加入律协成为特邀会员的人士,将广泛邀请入会,充分赋予特邀会员以会员权利,努力创造特邀会员与其他会员沟通的机会,使特邀会员在协会的交流平台上更好地分享其经验和资源,最大程度地求同存异,以广泛吸纳“两公一外”加入律协,促进行业内部的互相学习。

五、下一步工作的计划

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广泛征求各方对《特邀会员工作规则(试行)》的意见。同时,委员会还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广泛开展调研,确保此次特邀会员的邀请工作符合盛雷鸣会长提出的“三个接受度”的要求。希望在各界的支持下,规则得以在年内尽快通过和实施,正式开展特邀会员的邀请和组织工作。

六、小  结

由于我国专业法律服务行业形成晚,目前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仍在不断提升过程中,我们的律师们仍在为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及自我抱负之路上努力前行。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时期,发展高端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产业已经成为未来的发展目标,这同时要求法律服务行业的工作者要适应当前形势,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这也需要所有业内志同道合之士的共同努力。希望“两公一外”的特邀会员们,在上海市律师协会搭建的这个交流和沟通平台上,和其他会员一样,都能有所收获,相互学习、共同成长,促进上海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共同打造上海律师业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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