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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立法禁止变相体罚学生

    日期:2007-04-23     作者:曾静婕 陈思远 陈佳佳    阅读:1,309次
    昨日(20日)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明确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福州市教育局相关人士说,“条例颁布施行,使福州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了地方性法规。”

规定保证学生安全

条例对学校要如何保证学生的安全,做了相关规定。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设施设备和接送校车安全进行检查。

同时,各中小学要实行门户制度,配备保卫人员,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家长配合学校工作

条例规定,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并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明确双方事故责任

条例规定,以下6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事故;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在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学生自杀、自伤的事故;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

又讯记者从发布会上还获悉,经过修改的《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起颁布施行。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包括化学除草剂)。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安全间隔期等农药使用规范。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同时市场不得销售、使用违禁的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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