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吕国华走进社区举办拆迁法律讲座
日期:2007-11-02
作者: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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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上午九点,北京市邦道
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吕国华应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的邀请,在该社区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拆迁
法律知识
讲座。社区居民踊跃参加讲座,积极发言。吕国华律师围绕大家关心的话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吕国华律师首先为大家分析了物权法实施后我国拆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物权法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他指出,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广大的被拆迁人正从中受益。接着,吕国华律师耐心解释了他独创的“三有”原则,他指出:面对拆迁,大家一定要做到“有力,有理,有节,有力即有毅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不懈;有理即有道理,维权要求有法律或政策依据;有节即有节制,维权方法要适当,不偏执,不过激”。
吕国华律师在讲座的最后,示意大家提问。十几个居民同时举起手,就这些问题,吕国华律师逐一解答。就“拆迁时,我们有哪些权利?”这个问题,吕国华律师进行了详细解释。他说:广大被拆迁人不但有知情权,复核权,而且有复议权和
诉讼
权,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拆迁许可不服,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服,有权申请复核或者另行聘请评估机构;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论不服,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对拆迁补偿安置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裁决复议结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裁决不服,有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未提前15日告知的,有权拒绝搬迁;强制拆迁前,未对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造成损失的,有权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强制拆迁错误的,有权提起要求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反悔的,有权提起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的民事诉讼;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依照协议获得补偿安置的,有权提起要求拆迁人继续履行该协议的民事诉讼;有权选择自行解决周转住房或者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住房;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有权提起要求拆迁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拆迁人非因公共利益拆迁的,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要求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吕国华律师不断提示大家要注意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这些重要的权利。
两个小时的拆迁法律讲座很快结束了,社区居民对拆迁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他们纷纷表达对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吕国华律师和社区组织者的感谢。民为邦本,道行天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如果律师的脚步积极迈进一个又一个社区,久而久之,受益的将是整个社会。如何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结合,是每位律师在执业生涯中必须不断思索和实践的课题。无疑,吕国华律师正走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