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塔”该由谁担责
日期:2007-04-22
作者: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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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树英
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中,“斜塔”案是比较出名的一例。
1993年,上海某开发集团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集资建设某综合业务楼》的合同,双方约定由开发集团出地、进出口公司出资,联合建造一幢综合业务楼。
1995年11月,大楼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出现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及倾斜现象,甚至“歪”到电梯也无法安装,自1996年6月停工后一直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此后,开发集团与进出口公司开始了近十年的漫长协调工作,但始终没有结果。
2004年3月,进出口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开发集团,要求开发集团返还其对该大楼的所有投资款项,约计人民币1.25亿元。
开发集团收到诉状后,委托朱树英
律师代理此案。
经过对案情认真、全面的分析,朱
律师认为:开发集团作为联建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系争纠纷的受损失者,其诉讼地位不应是被告而应是原告;同时,若希望通过诉讼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系争纠纷,必须将参与大楼建设的多方当事人集中在一个案件中。
开发集团接受了朱
律师的建议,于2004年6月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系争工程的合作方——进出口公司、施工方——某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施工单位)、设计方——上海某建筑设计公司,追究上述三方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权责任,要求承担开发集团的经济损失。同时,朱
律师向市二中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确定系争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
朱
律师提出,该案的真正诉讼目的是通过新的诉讼明晰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经权威机构认定,勘察单位对大楼质量问题不存有过错),并以此确定巨额经济损失的最终承担者。
朱
律师于中院立案的同时,向市高院提出中止高院案件审理的申请。三个月后,高院裁定“由于中院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中止高院案件审理。至此,开发集团成功地由被动诉请承担1.25亿元巨额损失的被告,变为主动诉请近2000万元经济损失的原告,在短时间内,掌握了处理该巨额争议的主动权。
经过长达近两年的审理,法院于2006年认定系争大楼质量纠纷的最终承担者应为施工单位,判令由施工单位向开发集团赔偿1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2006年4月,开发集团与进出口公司达成双方均满意的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