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9日下午,从化法院的工作人员到英东公司执行扣押工作。当晚19时许,英东公司负责管理生产
周景西听后,便在周屋村组织了村民共十余人,包乘公交车赶到英东公司厂区,下车往厂区门口的空坪处走去,趁该处有部分不认识的人与从化法院法警发生争吵之际,从地上拾起石块、砖头等物,高声喊叫“打死他”、“打死法警”等恐吓威胁性语言。在周景西等人的煽动下,现场进一步发展至推搡打斗,从而阻碍了从化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英东公司保安人员邓光钦在现场目睹从化法院的法警查扣钢材后,心怀不满,趁场面混乱时用手推倒其中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法警。
事件造成从化法院法警唐海华受轻伤,法警陈伟锋等7人受轻微伤,一辆警车的玻璃被打烂。
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实,严惩凶手,依法、妥善处理案件。今年7月16日,英德市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周结西、邓光钦提起公诉。从化市法院及6名伤情较重的法警也向英德市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结西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为达到个人目的,指使他人组织村民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造成执法人员人身受到伤害、财物受到损失的后果;被告人邓光钦作为保安人员,明知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受到不法侵害,积极参与实施侵害行为,此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还造成从化法院及受伤法警经济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两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周结西已就执行问题与民事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在诉讼过程中,也以实际行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还认为,周结西顾及个人利益,害怕财物被全部执行损害自己的利益,因而采取错误手段,指使他人组织村民妨碍执法人员执法是本案发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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