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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船税7月1日起将随交强险征缴

    日期:2007-05-21     作者:东方早报    阅读:1,130次
    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据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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