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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权第一案”宣判

    日期:2011-05-24         阅读:2,639次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涂铭 李京华)因电影《千里走单骑》将“安顺地戏”说成“云南面具戏”,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将影片导演张艺谋及发行方、制片人一并告上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顺市文化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0年1月25日,安顺市向媒体称安顺市文化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已经在北京对上述三被告提起诉讼。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是中国文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第一案,因为当时中国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原告安顺市文化局诉称,2005年12月,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品人、张伟平作为制片人、张艺谋作为编剧和导演拍摄了电影《千里走单骑》,影片所宣传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三被告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以致观众以为影片中的面具戏的起源地、传承地就在云南。

    原告安顺市文化局认为,“安顺地戏”是安顺地区所独有的民间戏剧,国务院和贵州省政府均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告的这种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因此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分别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判令发行方停止发行该影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真实存在的“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作品中,就戏剧表演的配器及舞台形式加以一定的改动,使表现形式符合电影创作的需要,此种演绎拍摄手法符合电影创作规律。此外,被告主观上并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效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判决书中,法院还肯定了各级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安顺地戏”的重视和保护,同时也提醒电影从业者,应当增强对中国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习运用,谨慎从业,尽可能预防和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

    宣判结束后,原告安顺市文化局负责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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