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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特点的医疗纠纷现状纲要

    日期:2012-10-08     作者:吕 刚 孙乐民

近年以中医为专业特点的医疗纠纷与日俱增,现将状况纲要概括如下。

一、诊疗常规的应用方面

 

中医诊疗常规是医疗临床诊疗行为标准化的需要,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制定的模式是参照现代医学各科的诊疗常规,其中病名、诊断、诊察方法等大多是现代医学的名称,治疗上则采用中医学理论,讲究辨证论治。中医基础理论认为“天人相应”、“人和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中国又是一个多气候、多地理特征的国家,所以目前的中医诊疗常规大多都是以省为单位制定的。虽然中医诊疗常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中医参考文献,但目前它已成为判定中医诊疗行为是否正确的准绳性蓝本,在具体案件中定性的依据,是司法鉴定中判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参考文献。目前以中医为特点的医疗纠纷包括诉讼的,都是以此为基础而展开。法院的判决也是以是否违反中医诊疗常规为中心依据的。

二、中医护理方面

 

可以直截了当地讲,医学上没有完全意义上的中医护理。目前中医界,护理方面有个新名词叫“辨证施护”,意即应用中医学的辨证理论作为依据来实施护理,也讲究望闻问切、四诊八纲,但是辨证依从的是中医学理论,施护则是依照现代医学的护理方式,参照的是现代医学的《护理常规》。在具体医疗纠纷案件中包括诉讼案件,都是以现代医学的《护理常规》为参照蓝本进行案件定性,而撇开了中医学理论。法院判决也是以是否违反现代医学的护理常规为依据。目前已经形成的案例,针对中医护理方面的,一般都认为中医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中医科没有实施中医护理,而要求退还一部分护理费用。至于认为没有实施中医护理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尚未有形成案件的迹象。法院立案均以医疗服务合同为案由,判决主要以医疗机构退还部分护理费结案,或调解结案。

 

三、产业环节

 

众所周知,中医和产业联系紧密,事业和产业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个体中医业和其家产、祖业不可分,一张祖传秘方就是一个巨额财富,民间中医业就是这样世代传承,薪火相传。以中药为例,从原植物的种植、采集、储存、加工到后期的制作、包装、煎服、成药,涉及的产业可以说不计其数。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都是案件的切入点。目前已经出现的案例主要是集中在中药饮片的小包装上。小包装就是将一定量的中药饮片为个体制成小包发放给病员,这样可以提高配药速度,避免病员久候。这就对处方医师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其开出的中药剂量必须是小包装的倍数,否则中药房将无法配药。目前中医医疗机构解决此矛盾的方法是成立核价处,通过核价,调整处方用药剂量,使其和小包装剂量相适应。核价产生配药单,中药房根据配药单进行配药。流程设计得非常严密,但是呈现的问题也不小。核价处为了核价的便利时常改动处方剂量,中药房按照核价处出具的配药单配药,使病员最终服用的中药剂量不是原来医师处方的剂量。纠纷则围绕这一点,认为医疗行为引起病员的经济损失和可能潜在的人身损害。立案时以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或两者竞合。判决方面主要是医疗机构退还医疗费用,对于可能潜在的人身损害一般采用保留诉权,因为中药对人体引起的损害在定性和定量方面,以目前的科学技术尚无法衡量。

 

四、关于养生保健

 

美国学者麦克斯门预测,在本世纪,卫生事业中的人员比例,“医生中心模式”将从20世纪80年代的80%降至10%,而“保健中心模式”则由目前的20%升高到88%。这一预测已在近几年的中国显而易见。各地的保健康复中心、养老院层出不穷,再加上理疗服务、纤体会所乃至餐饮业、按摩院、洗脚房等等,都撑着中医学的旗号。然而,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并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的中医学技术规范对其不起指导和约束作用,而其本身又并没有统一的技术性指导规范,约束它们的仅仅是一般通用的法律法规。可以这样说,目前的养生保健服务,是一个技术性规范的盲点。此中形成案件的,绝大多数是以一般服务合同为案由,技术层次极为初浅。养生保健是医学尤其是中医学重要组成部分,自古有“上工治未病”的著名论断。《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指明:“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所以,养生保健应当归入医学范畴,其行为应当由医药卫生法规和相应的技术性规范予以约束。这一点目前还很欠缺,需要我们律师不断地通过案件积累,为主管部门提供支持和实践依据。

 

五、中医典籍的应用

 

中医存世数千年,典籍著作数万部,涉及理论不计其数。以辨证为例,有气血阴阳辨证、脏腑辨证、卫气营血辩证和三焦辩证等;治法方面,有以健脾益气为宗、又有认为“阳常有余阴常不足”而主张养阴为先、更有“汗吐下三法赅尽治病诠”之作。众多典籍在当今的中医界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可以大胆地说,目前中医医疗机构,大到三级甲等,小到个体诊所,都在应用典籍理论和方药,中医诊疗常规不是唯一蓝本。解决这一矛盾冲突的方法目前是设立专家组,就专门的中医诊疗行为进行评定,和诊疗常规相出入的,经专家组评定只要不违反中医理论,就不存在诊疗上的过错。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虽然医学会的鉴定有很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它却是目前涉及范围最广、子科目最多的司法鉴定。作为律师,我们不应埋怨它的不完善,更不应该抨击它暂时的不足,所有事物都是在不断完善中前进的,应该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去规范它、促进它。

 

六、我们的努力

 

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直至《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律师和广大法律工作者在规范中医诊疗行为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中医诊疗常规的制作和推行

在目前数版中医诊疗常规颁布之前,中医界没有通用的诊疗常规,大多是中医药大学系统为其附属医院制作或者几家同级中医医院联合制作一本中医诊疗常规,只是在一定范围里适用。这和中医庞大且纷杂的理论体系有关,在中医学里对一个疾病的认识以及诊断治疗的理论和方法都不是唯一的,单从辩证来讲,同一个疾病就有六经辨证、脏腑辨证、气血阴阳辨证等,大学系统的和个体中医诊疗思路相差很大,更有许多传统的派别之分,如经方派、时方派、小剂量派等,确实难以统一。近十年来,通过各方努力,从医疗纠纷中汲取了大量经验教训,终于制作出一部中医学自己的诊疗常规。它是以脏腑辨证为主导,气血阴阳辨证为辅助,病名和诊察方法尽量和现代医学靠拢。虽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但确实是一部中医学划时代的文献,又更是一部法律参照文本。从此,中医诊疗有法可依。

(二)主体资格的确定

主要反映在中医从事某个医疗行为的行为能力,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手术问题,即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师是否能从事外科手术。中医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的都有手术室,其中从事外科手术的大多是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是否能从事外科手术,自一开始就存在争议,因为在中医史上没有现代意义的外科手术,如华佗为关云长“刮骨疗毒”等都仅是文史文献记载,而非医学文献。这就引发争议甚至医疗纠纷,认为中医没有作外科手术的资格。虽然这是一个并不大的法律问题,但对医学界主要是中医界的震撼是巨大的。近十年来,通过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不断促进,主管部门、审判机构和各中医药大学指导部门无数次的沟通探讨,终于明确,在中医医疗机构西医外科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中医师具备从事外科手术的行为能力。这对维护医学界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特殊诊疗项目的审批

这方面主要是指CCUICU以及冠状动脉造影等特殊的诊疗项目,都需要主管部门专门的批准文件。近几年通过各方努力,大多数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都已经获得批准从事特殊的诊疗项目,中医医疗机构可以在获批的范围内从事现代高科技的特殊诊疗项目。这可是一项划时代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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