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开“物业管理立法”先河
日期:2007-08-13
作者: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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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乱收费、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互相扯皮等一系列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在成都有望得到有效的控制。近日通过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不仅首开“物业管理立法”先河,更重要的是,它规定的诸如“开发商须先缴物业保修金”“小区共有停车场收益归业主,在小区丢车物业管理者要赔;违规交房,开发商要遭罚款”等措 施,无疑为业主的居住质量上了保险。
据了解,在2006年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32位市人大代表针对物业管理混乱、投诉居高不下现状联名提案,呼吁尽快以地方性法规出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在今年8月10日召开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上,经过数次修改、听证和审议的该《条例》,终于经表决而正式通过。
成都市负责起草《条例》的有关人士称,这无疑为业主的居住质量上了保险,避免了房屋明明在保修期,业主却因开发商“失踪”而投诉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