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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业务及离岸公司在并购等法律业务中的运用”讲座综述

    日期:2016-06-22     作者: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527日下午,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普陀并购金融集聚区内的并购博物馆报告厅举办主题为“离岸业务及离岸公司在并购等法律业务中的运用”的业务讲座。本次讲座由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焕志律师主持,瑞致达集团(Vistra Group)董事总经理郑实先生及经理张轶男女士担任主讲嘉宾。本次讲座也是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与普陀并购金融集聚区合作以来首次在普陀金融集聚区举办的面向律师的公开活动。除律师同行外,还邀请到不少公司法务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人员的参与。

随着法律服务的多元化以及离岸架构的广泛应用,离岸业务已渗透到律师的各类服务领域。而在中国法域内执业的律师们难免对离岸业务中其他法域内公司的设立及运作感到陌生,因而促使律师对于与在全球范围内有丰富经验的企业登记服务类公司的合作与交流有了更大的需求。在讲座过程中,郑实先生与张轶男女士分别从对外投资中离岸公司的作用、中国公司对外投资可能涉及的架构以及在岸、离岸及中岸的区别、常见的离岸公司和中岸公司的设立等角度向广大律师分享经验,并以图表的形式,结合生动的实务案例与律师们分享离岸公司业务的市场情况及未来机遇。在中国公司和中国高资产人士走向世界的同时,展望了律师行业在离岸法律业务方面的广阔前景。

一、对外投资中离岸公司的作用

郑实先生认为,今时今日,离岸公司设立目的已不仅仅是避税,更多的是起到保护跨境投资的作用。目前,其主要用途为资产保障、代表企业投资、财富管理、充当特殊目的投资机构、作为首次公开招股的上市工具、个人及公司的税务规划、基金管理及代表企业进行交易。在中国市场,离岸架构主要常见于IPO/并购活动、基金(私募/创投/对冲/共同基金)、全球供应链/贸易及高净值投资/计划中。当离岸公司作为金融中心时,又可以分为税收中性中心和需纳税中心。税收中性中心主要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萨摩亚,其特点在于个人/公司收入免税以及设立公司难度较低、收费较低;需纳税中心则主要设立于卢森堡、瑞士、新加坡及香港,该国家及地区虽然存在税收,但提供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且容易建立真实的实质性。

关于社会大众对离岸公司的认识,如:一位从事制造业的客户,单纯地将设立离岸公司理解为在境外有业务需求时,直接在当地设立离岸公司,但未在该过程中咨询律师与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致使其未能建立起一个系统的境外投资架构。虽然该客户在美国、德国均有设立多个公司,但经营状况不佳,也未能有效发挥离岸公司的潜在效用。因而,设立离岸公司不仅仅是在离岸地设立公司这样一个简单的商业行为,而是根据不同的商业目的,在律师与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离岸地并搭建层层架构,最终得以实现其商业目标。例如在新近热门的家族信托及财富管理等新型律师业务中,离岸地主要为设立私人基金或信托,考虑到保密性因素,可以选择塞舌尔;考虑到合理规避外汇政策管制,则可以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离岸公司的用途,可以将设立地细分为:马绍尔群岛、安圭拉、塞舌尔及萨摩亚主要用于投资持股,设立与运营成本最低;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用于特殊目的载体、融资及投资控股,设立与运营成本居中;开曼群岛则主要用于上市公司主体及基金的设立,设立与运营成本最高。

离岸公司也可作为控股公司,发挥其特殊用途,如将离岸控股公司作为知识产权、融资、合资及储备中心。其中将离岸控股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中心的,通过体系内向其他公司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达到成本转移的目的。

离岸结构的合法运用能有效提高公司价值。随着中国公司和高资产人士“走向全球”,中国市场对于离岸实体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律师在离岸公司业务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自身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也无一不需要涉及离岸公司的运作与安排。

二、中国公司对外投资可能涉及的架构及在岸、离岸及中岸的区别

张轶男女士从具体的离岸公司设立实务进行分享。首先,在离岸架构的搭建中,可能需要考虑到股息税和资本利得税,以及国家与地区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很多亚洲国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已签有双边税收协定,故往往会通过新加坡或香港的公司作为战略性投资的SPV,使得被投国家与地区股息返还时,预提所得税降低或减免;另外,也可运用新加坡无交易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低交易税的优势,达到投资退出时的低成本性和灵活性。但也需要考虑到退出后的资本利得,如果直接返回,可能会直接产生税收。投资到欧洲的客户,特别是投资到欧盟多国,作为经济中心且低税率的卢森堡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司法属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卢森堡存在双边税收协定,一般会使用香港公司控股卢森堡公司来对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投资。使得在欧洲所取得的股息在返回通道上是无税收成本的。当然也需要考虑到返回后可能产生的税收。因此在跨境交易或并购中,需要考虑离岸公司的作用,凸显其灵活性、便捷性和税收成本的优势。

有关离岸、在岸及中岸的区别:在岸公司特点为在当地有实质性业务,收入来源于当地,故受当地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监管,并且须做到公司信息高度公开;离岸公司特点则为收入不来源于当地,无税收,且具有私密性;中岸公司实质上为在岸公司,但具有低税率及税收属地原则的特点,例如设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的公司。

三、常见的离岸公司和中岸公司

1、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BVI公司)

BVI公司适用英国普通法,并配合当地条例施行,其具有商业公司无须缴税的特点。设立BVI公司须通过获发执照的注册代理人或注册代理机构进行设立。各公司必须聘请至少1名股东和1名董事/法人董事。新注册的公司须在注册6个月内委任首任董事。BVI公司授权核准股份为5万股。新注册的公司将于2-3个工作日取得注册证书,7-8个工作日可以获得注册原件。

2、开曼群岛公司(Cayman公司)

Cayman公司适用英国普通法,其具有商业公司无须缴税的特点。设立Cayman公司须通过获发执照的注册代理人或注册代理机构进行设立。各公司必须聘请至少1名股东和1名董事/法人董事。Cayman公司授权核准股份为5万美金。新注册的公司将于7-8个工作日取得注册证书。

3、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其主要特点为低税率(利得率16.5%、印花税0.2%及薪俸税)。设立香港公司必须委任公司秘书,且秘书必须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地址须是实体地址。注册后18个月须将发行的股本入资银行户头。新设立的公司将于5-7个工作日获得注册证书。

4、新加坡公司

新加坡公司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其特点为低税率(利得率17%),且对于新注册的公司,在前三年所缴纳的所得税中可豁免首10万新元。设立新加坡公司必须委任当地秘书,公司的唯一董事不可担任公司秘书,每家公司须至少委任一名董事且该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持通行证的雇员,且该董事不可以是法人。地址须是实体地址。新设立的公司将于5-7个工作日获得注册证书。

5、卢森堡公司

卢森堡是欧洲主要人民币离岸中心,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投资基金中心,也是欧盟首要的专属再保险市场及欧洲重要的私人银行中心。金融业是卢森堡最大的经济来源,六家中国银行均将其欧洲总部设于卢森堡。

设立卢森堡公司要求公司主要业务为金融活动且金融资产总额不多于350,000欧元(但需占资产负债表总额的90%以上),每年须缴纳至少535欧元的最低年度公司所得税。如果该公司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占比达10%或在过去十二个月持有投资或承诺持有120万欧元(或60万股本收益)的资产,股息及资本收益可获税收宽免。

卢森堡公司可分为:公众有限公司(S.A.)和私人有限公司(S.à r.l.)。在拥有多位股东的情况下,至少需三名董事,成立S.A.公司的最少股本为 31,000 欧元且不少于25%的缴足股本。亦容许成立仅有一名股东的 S.A.(单人 S.A.),此情况下仅须委任一名董事。成立S.à r.l.公司的最少缴足股本为12,500 欧元,并至少委任一名卢森堡籍董事,拥有一名股东。在提供完整的KYC资料的前提下,新设立的公司将在5-7个工作日获得注册证书。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孔焕志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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