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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难 困扰何时休 律师执业环境亟待改善

    日期:2006-10-27     作者:顾一琼    阅读:2,570次
    
作者:顾一琼 日期:2006.10.27 版次:7

调查取证难  困扰何时休  律师执业环境亟待改善
    除执业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屡有发生外,调查取证难也是困扰律师行业多年的一大问题。在重重障碍下,原本堂堂正正的调查取证工作变得“遮遮掩掩”。市律协会长吕红兵告诉记者,市律协正致力于促进相关地方立法,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改善律师执业的大环境。
    法院调查令,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其效力应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相似。但由于设立法院调查令这一制度时未设立相应的法律后果,致使律师办案过程中,执法院调查令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可以随意拒绝,或者不配合,造成了调查令等同于“介绍信”的尴尬境地。
    而在案件尚未立案前,要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则是“难上加难”。一方面,在立案前无法拿到法院的调查令,使得相关部门、单位更能“名正言顺”地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律师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拿不到相关佐证材料的话,就很难到法院申请立案,形成两难境地。
    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立案需要,到规划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内档资料,但由于案件未立案,上述机构就以“律师无法出具法院调查令”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令律师工作“举步维艰”。
    一些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办事人员对律师仍存有“偏见”,认为“律师是找麻烦的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进而常搬出“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内部规定”,人为地为律师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此外,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的调查通常予以拒绝。
    本报记者  顾一琼
    
12类单位部门取证难
    市律协今年对全市700余家律师事务所的一项调研显示:律师反映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有公安、工商、房地、财政、建委、社保、海关、民政、电信、物业公司、银行、医院12类;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国际贸易(国际货运)、婚姻、财产分割、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款项纠纷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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