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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纠纷解决与启示

    日期:2022-12-27     作者:扶羽斌(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钟轶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广西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黄某、广西S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许某、王某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B公司履行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被告5王某作为被告B公司当时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在购销合同签字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团队律师在接受被告5王某的个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深刻剖析了本案的事实以及真实法律关系。

本案系原告 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公司负责人沈某在任职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被告5王某实控的被告B公司、上海M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被起诉,之后的借款合同纠纷作为被告6参与诉讼过程)作为通道,签署钢材购销合同将钱融资到被告S公司,再由S公司到期回款,以此方式从事融资性贸易,但因为被告S公司未能在回款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无法收回融资款。

案件背景  

2014年5月20日、8月18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S公司、被告M公司以及案外人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两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分别以六月期、四月期各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借款给被告S公司,约定的合作流程:D公司与原告A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原告与被告M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原告分别开具1000万的六月期、四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并通过钢材贸易的方式支付给被告M公司,被告M公司将汇票贴现后将全部款项通过钢材贸易的方式以银行转账支付给案外人D公司,D公司再支付给被告S公司,S公司作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在汇票出票日六个月、四个月到期时将本金及利息再通过D公司账户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完成融资性贸易闭环。

但是款项在 2014年出借后,被告S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还款。鉴于此,原告负责人沈某与被告S公司负责人也就是本案被告2黄某,商议通过融资性贸易结构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解决2014年两笔债务问题。

在原告 A公司的组织和主导下,各方按照2014年同样交易架构的融资性贸易借款方式进行了借新还旧(不同的是,案外人D公司的通道主体由被告B公司替代):2016年8月18日,被告B公司与原告A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原告与被告M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M公司购买钢材,总价26001250元;再由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购买钢材,总价32005175元,担保人被告S公司、被告2黄某、被告4许某(系黄某配偶,也是S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告B公司在《钢材购销合同》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M公司开具了2600万元的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22日。2016年8月23日,M公司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转入B公司账户,同日B公司将款项转入S公司账户,S公司收到款项后基于借新还旧的平账需要,将款项支付给D公司,再由D公司转入原告银行账户内,结清了2014年两笔融资性贸易遗留的债务。

 

因被告 S公司在2016年度融资性贸易借款期限到期后,再次未能偿还借款,原告与被告S公司以及其实控人黄某交涉无果,于2019年5月14日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大量购销合同内的发货单、收货单、对账单及发票,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后,本团队律师通过大量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方式还原了借新还旧的事实,确定了本案为融资性贸易借款法律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原告当庭撤诉,后于2020年4月7日再次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XX中院,要求所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法律关系为何种法律关系,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

原告 A公司观点:原告原本按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有对账单、收货单、发票等佐证真实性。后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本案为借贷关系,是融资性贸易借款。

被告 5王某(我方)的观点:本案从交易链条、形式上看,存在封闭的循环贸易;从交易主体看,原告为贸易发起者和组织者,通过自买自卖,低买高卖的方式将款项融资给被告S公司;从合同签署及履行来看,合同模板由原告起草并提供,存在多份合同同一天签署,转进转出款项同一天发生的情形,本案定位融资性贸易借款法律关系毋庸置疑。整个交易由原被告证人证言、相关笔录结合被告证据充分进行了说明,涉案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无效。

其他被告的观点:本案为借贷关系,两份合同皆为形式上的虚假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包括违约责任、担保等条款皆无效,其他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

2、本案的实际债务人如何认定?各被告应否按照原告诉请承担责任?

原告 A公司观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B公司以及被告M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向王某控制的被告M公司开具承兑汇票,被告6和被告B公司均为王某实际控制的,并且汇票贴现和转账均由被告5王某全程参与,由此可知被告B公司和被告5王某为该款项的实际借款人。

被告 5王某(我方)观点:原告起诉被告B公司和被告5王某是明显错误的,根据相关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本案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非常明确,B公司自始至终不是为了使用款项而参与到交易架构中的,原告也承认S公司实际使用资金,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各方关于借款为借新还旧没有任何异议,且本次交易被告B公司是在原告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款项的转入和转出的,为消极参与方,B公司既不是资金实际使用人也没有履行任何担保责任,同时也没有作出任何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借贷的权利义务应当发生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因S公司未实际还款引发的本案,与被告B公司、被告5王某无关。原告起诉系割裂了真实情况,是对整个交易的曲解。

其他被告观点:被告 S公司应当是实际资金使用人和债务人,但希望法庭应当依据原告主体身份、原告资金来源等客观事实,结合最高院关于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确认涉案借贷合同无效,不支持原告计算的利息金额。  

裁判结果  

XX中院认为:案涉交易为融资性贸易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由此发生的民事行为为企业间融资性买卖行为。本案买卖合同实质是名为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融资性贸易合同,依据《民法典》146条,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其隐藏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相关买卖条款并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本案借款2600万元是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的,非原告自有资金,属于套取国家金融资金放贷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XX中院判决:被告S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2黄某对S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承担清偿责任;被告4许某对S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承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5王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M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  亮点  

1、充分掌握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沈某的心态,通过多轮沟通,说服其出庭作证,并且将各种证据补充齐全,逐渐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还原案件事实。原告起诉时提交了买卖合同、收发货单、对账单、发票、还款计划书等大量有关买卖钢材的证明。从形式上看,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若我方无法还原融资性贸易的事实,则本案当事人必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 5王某找到本团队律师时,手上仅有M公司与B公司的相关转账凭证,没有更多的书面材料。承办律师了解了基本事实后,将重点放在组织融资性贸易的关键性人物沈某身上,必须要说服沈某出庭作证并提供更多有利于我方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找到了沈某并与其充分沟通,掌握了沈某的心态,努力说服沈某参与到案件中,并且依据沈某给的部分资料,经过认真整理,从时间线出发,从款项的转移以及交易的架构出发,将各种证据补充齐全,逐渐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利用庭审质证程序,对原被告申请的证人进行充分发问,使该案人证与书证等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借新还旧的事实。

开庭过程中,除了被告 5王某申请了沈某出庭外,原告律师也申请了两位证人甲和乙(该二人为沈某之前安排融资性贸易交易过程的实际操作人员,负责组织及配合王某、黄某进行融资转账),承办律师针对甲和乙的出庭列举了诸多尖锐问题,庭审过程通过充分的发问将细节抽丝剥茧,也同时将融资性贸易的过程完整的呈现给法庭。

3、庭审前后,承办律师充分与各当事人沟通,保证开庭的顺利推进。

本案的交易结构复杂,时间线长,牵扯的关联方众多,这些都是承办律师需要考虑的因素。除了沈某作为直接交易参与人以外,黄某的代理律师庭审辩论意见也可能会直接影响到被告 5王某的合法权益。于是,通过沈某的牵线搭桥,承办律师在开庭前联系上被告黄某的代理律师张律师,通过多轮谈判最终达成了一致诉讼思路。

4、条理清晰、逻辑自洽,结合理论与实际理顺争议焦点。

对于这种交易结构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光需要还原案件事实,同时也需要对真实法律关系还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有利于当事人的抗辩。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询和整理了大量关于融资性贸易的案例,并且做出了相应法律分析,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性质、合同效力、违约金金额确定、通道方责任几个方面。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就几块争议焦点,穿插着作了相应的观点阐述。

综上,本案在承办律师的认真处理下,法官认同和接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观点,并在判决书中进行了充分体现。

案件的价值和意义  

融资性贸易是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衍生的,不同于传统意义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借款合同纠纷,融资性贸易纠纷存在涉诉主体众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众多等问题。

本案中,融资性贸易的交易架构好似冰山一般沉在海底,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就是那露出海平面的冰山一角。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用大量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作为支撑,慢慢托起冰山,不断上浮,让法官看到的不仅仅是冰山一角,而是整个冰山的全貌。正是有承办律师多角度、多方面的与多方主体的不断沟通和利弊分析,才能在庭审过程中牢牢把控各方的答辩走向,最终赢得了法官和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案件点评:对案件事实通过全面的证据收集、有效的沟通协调予以还原,并辅之以大量的法规案例的检索,争议焦点总结精确,论证充分有利,对一个复杂的案件处理的条理清晰,并有力的把控案件的走向,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较强的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借鉴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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