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为15%,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其中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5家专业公司先后开业,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保险业已开发养老险品种百余种,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养老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保险的服务领域也在不断扩展。保险业一直在积极参与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途径,截至2006年底,已在18个省(市)的53个地(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是为政府提供精算和资产管理服务,为参保农民提供养老金给付和相关咨询服务,目前累计业务规模约为30亿元,覆盖人群近20万人。但从总体上看,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周期长,涉及面广,风险因素多,经营管理复杂,这些特点对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和保险业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
此次出台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更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即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比如《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鼓励年金领取,真正实现养老的目的。《办法》还规定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而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从产品类型、经营主体、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制度,将极大地提高我国保险行业养老保险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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