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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今冬明令禁止出台采暖期供热提价政策

    日期:2007-10-15     作者:刘毅非    阅读:1,058次
    日前,吉林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2007年-2008年采暖期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7年内吉林省各地一律不得出台居民取暖销售热价提价政策。

    吉林省发改委指出,鉴于2007年吉林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较高的实际情况,为稳定价格总水平,今年年内省内各 地不得出台热价提价政策。并规定,除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外,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热价外增收任何费用。对供热企业自立名目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同时,要坚持达不到最低保证温度的退费制度。对由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平均温度达不到18摄氏度,其余房间达不到16摄氏度的必须给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