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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新型受贿,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

    日期:2007-07-11     作者:工人日报    阅读:1,171次
     据7月9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院、最高检7月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等在内的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意见》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 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上述《意见》与中纪委5月30日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实现了“对接”。至此,对于更具隐蔽性的新型受贿行为,已从制度层面上形成了从政纪党纪处分到追究司法刑事的追责链条。换言之,今后查处新型受贿行为,不再是有纪可依,更是有法可依。

    那么,接下来人们期待的是怎样严格付诸实施的问题了,诸如“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之类的受贿行为,是否就能真正如我们所期待的那样大量被曝光揭露,不仅将受到“政纪党纪处分”,而且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追究?老实说,笔者对此不太乐观。

    长期以来,一些腐败违法现象之所以很难得到有效查处,缺少的并不是法律依据。前不久有媒体披露,目前我国的土地违法状况触目惊心,但统计显示,“2001年至2005年间,土地违法只有1%的党政纪查处风险,0.1%的刑事责任追究风险”。可见,我们并不缺少严厉的法律依据,但有法可依并不必然导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前者仅仅是法治的第一步,而从前者到后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具体到对隐蔽性新型受贿的查处,就更难乐观了。既然是以隐蔽为特色的,那么对其的发现、取证,自然也会比寻常直接权钱交易式的受贿更加艰难。而目前我们还没有真正实施官员主动自证其财产清白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从客观上增加了受贿的隐蔽性,使现实中要想真正厘清官员收入中哪些合法、哪些有受贿嫌疑,变得异常繁难。这些年,有些贪官在已查实的贪污受贿资金之外,总会伴随数量更大的“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就是对此的明证。很明显,这些财产的来源,贪官自己绝不可能“不明”,只不过是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要去完全查明它,太难了。

    所以,要更好地打击新型的隐蔽受贿,除了在法律上明确定性、做到有法可依外,接下来,还应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环节上下功夫,并加紧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降低查证和追究官员非法财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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