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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律师热议新的《律师法》
日期:2007-10-31
作者:马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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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修改后的《律师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在新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等内容,记者也就这些内容采访了本地一些律师。
个人也可办律所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我国原有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目前我市市区共有25家律师事务所,全部是合伙制形式。
但修改后的《律师法》将改变这种状况,个人也可开办律师事务所。新的《律师法》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另外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深蓝律师事务所戈运龙律师对记者说, 受该项规定的影响,我市一些律师可能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中独立出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但对一些较大的、较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说,这项规定并不吸引人。
律师会见嫌疑人将不再难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不过,新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矛盾。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是按新的《律师法》的规定,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只需要拿“三证”就可以了,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对这一条也准备进行修改,律师法是提前对规定作了修改。
本地一些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之前在办案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见面难”是一个普遍问题,常让律师感到头疼,他们认为修改后的《律师法》将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的《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在许多国家,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都是不受法律追究的,新的《律师法》增加这一条,能更多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浩诚律师事务所的丁宜江律师这样说。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有利。
戈运龙律师认为,新修改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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