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
辽宁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规章 生产者要治理渔业生产污水
日期:2007-10-22
作者: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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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水产品质量安全政府规章,它将从源头和流通等全过程扼住水产品污染关。
《办法》规定,水产品生产者应保护水产品产地环境,应对渔业生产造成的污水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使用绿色、有机水产品标志和无害化农产品标志的水产品可以免检。
《办法》规定,辽宁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立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大型农贸市场及超市必须建立水产品流通记录,注明水产品的产地、供货方名称、进货时间、品种及数量等。从10月10日起,一批海鲜质检专员将遍布辽宁省内的大型农贸市场和超市,专门负责查验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识、标志或产地证明及生产记录等。那些来历不明或身份可疑的海鲜,将被驱逐出市。
据了解,辽宁省近年来发生多起水产品污染事件,2002年,欧盟停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事件,使辽宁省8800万美元的水产品出口受阻,5家相关生产企业倒闭;2004年发生的对虾氯霉素事件,使辽宁省的对虾产业效益大幅度下滑;2005年发生的水产品甲醛事件,使辽宁省水产品在南方5省大型超市下架,直接经济损失达两亿元;2006年发生的多宝鱼事件,造成辽宁省1500万尾存池多宝鱼禁售,直接损失达6亿元之多。对此,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水产品质量安全政府规章,以加强对水产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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