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简工博 陈琼珂
“在整治非法营运中采用错误的执法方式,严重影响政府执法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急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一席话,引起代表委员们思考: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一些代表、委员表示,执法活动越来越受到群众关注,错误的执法方式和行为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对于本市去年出现采取错误执法方式整治非法营运的事件,必须“痛定思痛”。马驰委员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一些现象。他说,执法主体不明确,政出多门则易散乱。此外,个别执法人员素质欠佳,执法时态度恶劣、不善于沟通,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容易引起市民反感。执法监督部门缺位,导致一些群众在受了委屈之后不知去何处申诉。
“与民商事法律‘法无禁止即可为’相比,行政执法强调的是‘法要授权方可为’。”吕红兵委员建议,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一番梳理,不仅要“上下梳理”,比较地方规定与中央法规的不相符之处,也要“前后梳理”,对一些历史上适用的法规对比新出台法规的“冲突”之处,并依此出台地方法规,明确执法范围、方式和边界。“如果执法依据的是一些不公开的‘内部规定’,不但不会令人信服,还会让公众对执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有法必依,执法必公。吕红兵表示,政府部门执法时不能搞“区别对待”,如果一些人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打招呼、递条子解决问题,“搞定”的是某些执法人员个人私利,搞垮的却是政府的执法公信力。“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导向和引领,行政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保障与支撑,必须在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金永红代表发现,基层行政执法的 “体量”与“质量”成反比。“一般来说,基层执法人员数量多,处理的违法行为也多,要想执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必须要提高执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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