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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研讨会

    日期:2013-03-29     作者:牟笛

       2013年3月28日下午2点,市律协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35楼报告厅举办了“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研讨会。会议由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胡光律师、秘书牟笛律师主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黄贤华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林晓镍庭长作为研讨嘉宾出席并发言。市律协副会长黄琦律师、监事长厉明律师代表民盟上海法制委员会出席本此活动。研讨会吸引了包括律师会员及民盟上海法制委员会代表在内一百四十余人共同参与。
      研讨活动中,法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第十五号指导性案例阐释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基本态度,同时对上海市法院系统以往类似案例的审判实践予以了详细说明。法官们认为,第十五号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关联公司之间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对目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做出了有益的补充,使我国否定法人人格的司法裁判尺度形成了横、纵双向的立体体系,有利于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与此同时,基于第十五号案例中确立的较高认定标准,守法经营的关联企业亦无需过分担心连带责任触发的法律风险,但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人人格混同的裁判标准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行为。法官主旨发言结束后还与现场律师开展了互动,就一些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做出了解答。
      此次活动促成了律师和法官之间就公司法领域涌现的新问题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受到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将参照此次活动获取的经验在近期举办更多服务广大律师的研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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