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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了怎么赔的“法学专家观点”

    日期:2007-11-24     作者:郭晓宇    阅读:1,100次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召开的座谈会上,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等院校的部分法学专家,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焦点一:是否应修改第76条

有的专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基本上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规定的法律原则是正确的。无论怎么改,都会有不同意见,不改比改更好。具体执行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与医疗事故责任等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一道,留待将来制定侵权责任法时一并规定,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有的专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出台没多长时间就修改,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配套的规则要搞好,交通强制保险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专家表示。

焦点二: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有的专家说,具体赔偿责任的比例不应当在法律中规定,这是司法层面的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有的专家说,有比例比没有比例好,规定得具体些更好。

焦点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有的专家说,应当坚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无过错赔偿原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统一。也有的专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过错相抵的原则,这是适合我国目前情况的,比较容易被接受。
有的专家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宜。但是,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出于对受害者救济的考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人身损害适用严格责任。

焦点四:交通强制保险

有的专家说,实践中交通强制保险的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的精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应当区分是否有过错,更不应当按不同伤害程度分项设定赔偿限额,应当在总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考虑过错问题进行赔付,并且要提高赔偿责任限额。
有的专家认为,强制保险仅应适用于人身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这样既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减少强制保险的理赔负担和运行成本,降低交强险的保费标准以及提高赔付水平。
还有的专家建议增加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机动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通过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道交法全面作规定可以避免误解。”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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