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项法案,在美国设有机构的外国公司如在伊朗进行投资,尤其是投资伊朗的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将受到美国制裁。同时,该法案禁止美国与支持伊朗核计划的国家进行民用核合作,并呼吁外国政府及银行从伊朗转移资产。
这项由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兰托斯提出的法案称,虽然美国已经通过了有关制裁伊朗的法律,规定对在伊朗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外国公司进行制裁,但美国行政部门则拥有取消这些制裁的权力,致使该法律难以奏效。因此,法案要求取消美国行政部门的这一权力,以对伊朗真正实施有效的制裁。
该法案同时呼吁美国国务院把伊朗革命卫队列为“外国恐怖组织”,并对伊朗革命卫队及其下属公司进行制裁。
此间媒体指出,鉴于这一法案在众议院以绝对优势获得通过,美国总统布什如想否决这一法案将非常困难。同时,由于在伊朗投资的大都是欧洲的公司,这一法案将会遭到欧洲国家的反对。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