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罚款毁名誉 赃车买得不便宜
日期:2007-05-21
作者: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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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设在南京夫子庙大成殿广场的被盗自行车发还现场,一块巨大的“购赃车成本”宣传牌十分显眼———购买赃车成本=拘留+罚款+赃车追缴+个人前程+名誉损失+……
许多人在宣传牌前驻足,几乎一致的反映是,还真没算过这个账。
这还真不是吓唬人。南京市某机关工作人员王某,去年4月通过网上联系,在旧车交易市场路旁以1050元的低价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今年4月16日,王某骑车时被秦淮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确认该车为被盗自行车,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罚款1000元。
典型的案例,加上相关的法律,令不少人感叹:“要是知道这个成本账,那还真得考虑考虑,不能买便宜货了。”
贪便宜,买赃车,知赃买赃,这已成为习惯性违法。据秦淮公安分局局长冯甦介绍,仅从今年3月底开展打盗车专项行动以来,他们分局就抓获购买、使用赃车人员263名。“这种行为助长了偷车贼的嚣张气焰,给偷车贼提供了市场,给销赃者拓宽了渠道,成为盗车猖獗、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一边车子被盗,一边购买赃车,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为自己或他人自行车再次被盗埋下了祸根。在打盗车专项行动中,秦淮公安分局想出了给购赃车者算账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购买赃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秦淮分局最近一个多月抓获的263名购买赃车人中,先后有九十多人被治安拘留。
冯甦局长还介绍说,更为可悲的是,有人因购买赃车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南京某单位职工武某,今年年初在某市场内遇到了一个主动推销各类电动自行车的人,双方互留了通讯方式。2月底,对方主动打电话给武某,称800元卖给他一辆电动自行车。武某买到“便宜货”后,向朋友吹嘘自己能搞到便宜的助力车,先后介绍四个朋友购买赃车,从中获利。5月初,中华门派出所相继抓获了武某及四名购买赃车人。目前,武某已被刑事拘留,其他四人也被行政拘留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