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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下发意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日期:2007-09-26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1,469次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目前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指导意见要求,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指导意见还强调,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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