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乌鲁木齐铁路局奎屯铁路公安分处介绍,7月20日,由西安始发至奎屯的1043次列车即将进入奎屯火车站时,尽管机车在鸣笛,但行人王某仍在距列车约40米处时突然踏上铁路线。列车在采取紧急制动后与该人发生碰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家属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铁路部门赔偿15万元。
对此,乌鲁木齐铁路局奎屯铁路公安分处民警解释,根据今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但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在赔偿之列。
铁路民警认为,即便是按照目前执行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因受害人自身的原因违章在铁路线路上行走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责任,铁路部门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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