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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新规让法官与律师形成良性法律职业共同体

    日期:2008-01-10     作者:潘从武    阅读:1,430次

                                                              变私下勾兑为阳光交流

近年来,改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已成为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的话题。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尤为敏感。法官与律师之间沟通不畅、互相制约与监督不力现象确实客观存在,同时也有极个别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极少数法官和律师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何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
昨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法官协会、律师协会联合对外发布了四家单位经过长达一年共同酝酿制定的四份重要文件:《关于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关于规范新疆法官与律师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新疆法官协会与新疆律师协会交流与合作的决定》,对解决以上问题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建立法官与律师的定期会商机制,变“私下沟通”为“阳光交流”来实现双赢!
记者仔细翻阅了这四份文件,文件从四家单位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到法官与律师的诉讼活动的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再到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工作,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法官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律师不得要求法官为其介绍案件;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法官有亲朋、同学、师生或曾经同事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依法保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与举证、质证、辩论、发问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
文件还对律师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权威,律师、法官的相互监督,以及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等,作了许多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定。如《关于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新疆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听取对于法官和律师执业情况的投诉和反映,处理违纪的法官和律师,做到投诉一件、查处一件,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赵祥娃说:“会商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创新,有利于法官和律师工作的开展,双方应该坦诚地在阳光下交流,让‘私下沟通’转变为公开正常沟通,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相互的监督评价,减少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平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新疆律师协会会长金山表示:“四个文件中保障律师诉讼权益、相互监督等内容不仅具有创新和可操作性,而且体现了法官与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会商机制的建立,必将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律师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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