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行业协会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在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时,应当主动听取和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今后,政府及有关部门还要逐步把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技能资格考核、技术职称评审、行业评估论证等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依法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
根据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主要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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