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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为《律师法》修改贡献“上海智力”

    日期:2007-07-13     作者:党文俊 葛子长    阅读:3,152次
2007年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
由于涉及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等执业权利保障,以及律师服务质量等问题,因而倍受社会的各方关注。
民主立法听心声,头脑风暴谏良言。《律师法(修订草案)》引起了上海律师的强烈关注。

为求真知灼见,再掀“头脑风暴”

2007年7月10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杨全心在市司法局副局长桂晓民、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的陪同下,在律协召开座谈会,和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仲裁委、律师界、政法院校的有关人士面对面交流,就《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这是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律师法(修订草案)》后,市人大内司委第一次对修订草案展开专题研讨。也是继4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来律协开展《律师法》专题调研之后,在律协举行的第二场针对修订《律师法》的“头脑风暴”。
座谈会由市司法局副局长桂晓民主持,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市仲裁委副主任王祖德等领导以及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徐建及部分律师出席。
座谈会上,桂晓民表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许可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明确律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吕红兵在发言中指出,《律师法》(修订草案)亮点很多,特别是对律师的“定位”:“三个维护”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明确律师的性质,确立律师的地位,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吕红兵同时还表示,市律协将积极配合市人大内司委,及时汇总、反馈上海律师界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民主立法的沟通者。

积极建言献策 为立法贡献“上海智力”

与会人士集思广益,积极建言献策,整个座谈会气氛热烈。在3小时的热议中,律师代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对《律师法(修订草案)》在“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救济”等一系列条款设计中,所体现的把本法制定成“保障法”、“促进法”,而不仅是“规范法”、“管理法”的立法思路,表示肯定。与会人士同时认为,草案的“保障条款”尚需落到实处,“促进条款”也需要进一步具体规定。
如草案第三条中强调“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律师受到侵害,其救济手段是什么?加害者法律责任又是什么?这些在草案中并不明确。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徐建,市律协理事、翟建所主任翟建律师,市律协理事、中信正义所主任郑幸福律师均认为,修订后的《律师法》应设计具体条款,对那些侵害律师执业权益、危害律师人身权益的加害者,加以惩戒。
有限合伙的新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降低了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在促进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市律师协会理事、市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认为,新修订的《律师法》,应该对“有限合伙”制度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作出明确规定,为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做好立法层面的引导。
按照《律师法(修订草案)》的精神,合作制———这种逐渐退出律师业舞台的律所组织形式将不再写进修订后的《律师法》法定的律所组织形式中,但上海现存的合作制事务所数量颇多,是否要设立过渡性条款?浦东新区司法局公律处处长赵开银以“浦东‘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占律所总数三分之一”的现状为例,建议为“合作制的过渡”设计临时性条款。
草案在律师调查权的保护上,主要针对诉讼案件。对于非诉讼案件或诉讼案件在检察院、公安局、法院立案前的涉及调查,如到工商、海关、房地产等机关的调查,新修订的《律师法》是否也应予以保障?这是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游闽键律师关心的话题。
草案的第32条中规定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案件情况”、第34条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其立法意图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会见难”、“调查难”的两难问题。但两个“可以”的保障力度尚缺力度,是否可以改成“有权”,以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傅鼎生教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亮出自己的观点。
律师协会如何发挥律协在律师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其自律管理的价值?对此,吕红兵的建议是,在《律师法》的制度设计中,如关于律协职责,应明确律协“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职能;应规定律协具有“会员年度登记”的职责,这一职责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相配合,也正是协会收取会费的依据;赋予律协“自主制定”章程、内部治理规则、会费使用规则等规则的权力;特别重要的是,应当规定律协章程对会员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以提高律协的权威性和行业自律性。

立法调研工作仍将继续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杨全心认真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他表示,《律师法》实施十年来,对律师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也有许多地方与律师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积极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继续扎实做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
杨全心还指出,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与市律协展开紧密合作,在“规范收费制度”、“改革税收制度”、“化解调查难、取证难、会见难”等长期困扰律师业发展的问题解决上,争取从立法层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另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司法部法制司和律师公证司的有关领导将在近日就征求《律师法(修订草案)》上海律师的反馈意见,在市律协再次召开座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在征求各地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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