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由生活垃圾产生者依法缴纳,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环节的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费用。它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我市对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在市环卫、物价、城管、法制等各部门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
我市还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经市民政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家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年可减免收费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