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对原来的五十三条的送审稿作过统计,该53条69款的送审稿,其中载明“律师必须、律师不得、律师应当”字样条款24条;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的意思的条款15款,而规定“律师可以”、律师有权的条款少得可怜,不过极少的9项,律师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对照公务员法,不难看出公务员法大部分规定的是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奖励培训晋升、工资福利保险等各项权利、保障制度。而律师法,大部分则是对律师执业的约束,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处罚规定。现在的草案虽有所调整,但总体上仍存权利与义务失衡问题。给人的映向更多的它是一部律师“管理法”、律师“义务法”,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
期望在这个问题应予关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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