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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律师法(二)——关于律师法的定位

    日期:2007-07-13     作者:吕淮波    阅读:1,475次
    基于对律师实行两结合管理模式的现实、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我不否认律师法不仅应该是一部律师权益保障法、还应该是一部律师管理法、律师行为规范法。但就律师法应反映的律师存在的意义、律师应有的社会功能、作用而言,保障律师的职权、权益就是保障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就是彰显国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因此律师法的定位更应突出其是一部律师权益保障法的特色。但我注意到草案在反映这一特色上存在不足,在立法的定位上似有失衡。

有网友对原来的五十三条的送审稿作过统计,该53条69款的送审稿,其中载明“律师必须、律师不得、律师应当”字样条款24条;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的意思的条款15款,而规定“律师可以”、律师有权的条款少得可怜,不过极少的9项,律师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对照公务员法,不难看出公务员法大部分规定的是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奖励培训晋升、工资福利保险等各项权利、保障制度。而律师法,大部分则是对律师执业的约束,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处罚规定。现在的草案虽有所调整,但总体上仍存权利与义务失衡问题。给人的映向更多的它是一部律师“管理法”、律师“义务法”,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

期望在这个问题应予关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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