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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据最高检不起诉案新标准 办结首例因生活无着轻微犯罪案

    日期:2007-08-24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1,706次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四川省首例“因生活无着轻微犯罪可不起诉”案件近日在资阳市办结。
犯罪嫌疑人罗某家住农村,上有70岁的老父,下有三个子女,大的14岁,小的1岁半,妻子因家庭贫困离家出走,一家人生活靠罗某在城里给江某开车挣点微薄的收入维持。
2007年6月6日晚10点多,江某让罗某开车和他一起去拉货。当车子停靠在资阳市雁江区东门附近的街道边,罗某看见一个人从街边的围墙上翻出,之后就往车上装东西,他意识到江某叫他来拉的是赃物。但他并未反对,当东西装好后开车把偷来的东西运到江某住处,由江某过秤付了款。次日凌晨江某把收购的赃物转销给了他人。2007年7月10日晚,江某又一次让罗某帮其运输赃物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经承办人与侦查机关联系对罗在村社的表现进行调查,了解到罗某家庭十分贫寒,无前科劣迹,如果逮捕后家庭将无人照顾,雁江区检察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高检院“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精神,对江某和罗某收购转移赃物一案,决定不批准逮捕罗某,建议侦查机关对罗某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检察官点评:在本案中,罗某因家庭贫困在江某处帮工,江某收购赃物事先并未向罗某说明,根据案件查证的情况证实罗某事先并不知情、到达现场才知是运输赃物,但是罗某继续帮助江某运输盗窃的物品而没有提出反对。罗某表示因想到江某是老板不好说不帮他,也就没有反对。由此可见,罗某主观上并没有积极主动的犯罪意识和犯罪倾向,而是在不好推辞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比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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