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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讨论最高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日期:2015-10-27     作者: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下午,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了关于修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家意见稿)座谈会。主任曹志龙、副主任金冰一、屠磊等10多名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参加了本次司法解释修改座谈会。会议由委员会副主任徐培龙主持。
      首先,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家意见稿)系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形成。会议之前曹志龙主任通过多种方式介绍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家意见稿)的征求意见背景、目的、重要性与修订要求,希望委员们高度重视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家意见稿)修订工作,动员广大委员积极参与本次司法解释修改、积极参与立法。对于本次修改曹志龙主任提出先提供书面意见,包括按照建议、理由与分析,并提供相关依据。
      其次,座谈会上委员们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家意见稿)进行了逐条分析、解读并提出修改意见,会上委员们提出修改意见数十余条。对于一些有较大争议的条款,先由委员们发表个人观点,再对争议部分进行集体讨论,最后通过讨论形成多数意见。由于委员们已于会前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各自形成书面意见,本场会议的气氛非常热烈且参与度极高,委员们都踊跃发言,并提出了真知灼见。
      最后,这场持续了近4个小时的会议在委员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广大委员通过参与本次研讨会,既了解了《公司法》立法前沿问题、立法动向,又充分发挥了广大委员参与立法、参与司法解释修改的积极性,相信本次研讨会上形成的意见对于最终形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发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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