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急火燎的矛盾时才想到律师太晚了”,政协委员建议——律师应提前介入重大事项风险评估
日期:2008-02-13
作者: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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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处理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上海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本市应建立健全律师介入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据了解,身为市政协委员的吕红兵在不久前刚刚闭幕的上海“两会”上,递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处理信访矛盾长效机制的建议》。
“当前,有些政府部门看到律师工作经济属性的一面比较多,看到其社会属性的一面还比较缺乏;看到律师‘救火’的一面过多,看到律师‘防火’的一面却相当不足;另外主观上希望发挥律师的作用,但实践中对具体操作细节的探索支持还不够。”吕红兵说。
在这位上海律师行业的当家人看来,目前,政府尚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制度,尤其缺乏一套律师法定介入重大决策、项目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政府大多是在发生火急火燎的矛盾时才想到律师。由于行政不规范、法规不完善,或者法律、经济途径已经穷尽,律师在矛盾激化后很难在法律服务上有所作为。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重大改革、重大决策等进行事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如果不能把好这个前道关口,化解矛盾的速度将远远赶不上矛盾产生的速度。而律师要在这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吕红兵说。
吕红兵所说的风险评估包括:合法性,即决策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重组;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程序条件,即是否经过了严格的法定审查报批程序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时机是否成熟;环保问题,即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是否具备相关部门的环保鉴定;社会治安,即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当然,律师介入还需要建立保障机制。吕红兵认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理念比较淡薄,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服务费尚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现在对律师参与处理信访矛盾的报酬支付大致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纯无偿的志愿服务;第二种是给一定的报酬略微表示;第三种是政府购买服务,但支付标准低于日常执业标准,而且没有形成制度安排。
“各级政府部门都应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要有支付法律成本、社会稳定成本的理论。”吕红兵建议,各级政府部门每年预算中要有一笔资金作为“维稳基金”,根据律师的工作时间、工作效果,在“维稳基金”中支付律师一定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