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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法制日报:别人家的孩子与中国的法治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06-02         阅读:2,929次

不同国家的法治应当有其不同的民族秉性,法治不同阶段亦应当有其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法治应当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统一、历史性与阶段性的相互统一。法律更多的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最近,网络上流行一篇题为“别人家的孩子”的网络文章。文章调侃道:“从小我就有个宿敌叫‘别人家的孩子’。这个孩子从来不玩游戏,不聊QQ,不喜欢逛街,天天就知道学习……而我们在父母眼里却是从来不务正业,只会吃喝拉撒”。这样一篇网络文章流传于网络不久,便受到各大网络媒体及微博粉丝的极大关注,并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共鸣。多数网友表示自己小时候常被父母拿来和“别人家的小孩”比,且非常痛恨这个无处不在的攀比对象——别人家的孩子——虽然这个孩子可能是不那么优秀的甚至可能是虚拟的。事实上,这样做不仅难以起到一种激励的作用,还会损害到孩子的自尊心、上进心,甚至影响到孩子对父母的信任度。时常萦绕在孩子耳畔的“别人家的孩子”已经成为抹杀孩子个性与独特品格所不能承受之重。

回过头来谈一谈中国的法治路径。中国的法治进程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历经百余年时间,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进程肇始于改革开放后的三十余年。说成绩,三十年来各项社会事务都有或粗略或细致的法律、法规或是规章予以规范调整,“有法可依”已经基本能够做到;说不足,当下的法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违法行政、暴力执法等问题层出不穷。囿于受社会主义建设仍处在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之下,法治建设亦仍然处于法治初级阶段,法治建设尚在艰辛的探索路上。

当然,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事实上就是走学习西方先进法律理念制度以改造中国落后法律理念的历史路径。因为我们实在难以从中国传统的法律理念及制度当中提炼出符合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理论观点来指引中国的法治实践。回首一百多年的法治建设路径,将其定性为一部移植史与改造史或许并不为过。从建国前综合学习英美法德日,到建国后全盘效法苏俄,再到改革开放后习法西方国家法律理念制度,都似乎经历着一种否定传统,全盘西化、全盘苏化的法治化路径。我们总是试图移植或借鉴别国有益的法治经验“多快好省”地早日建成法治国家。并常以“别人家的法治”来抨击“自己家的法治”,试图让“自己家的法治”学习“别人家的法治”以早日实现“理想中的法治”。殊不知,移植改造而来的法治却难以在中国找到合适的生存土壤,或总是面临着“橘生淮北则为枳”如此被异化的现实尴尬。

不容否认,法治是我们在总结几千年人治专制积弊(特别是文革十年严重破坏法制的惨痛教训)之后选择的正确路径。从“依法治国”入宪,可以知道我们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和毅力。但法治应当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不同国家的法治应当有其不同的民族秉性,法治不同阶段亦应当有其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以“别人家的法治”为榜样,固然能够给“自己家的法治”提供经验借鉴,但“别人家的法治”不一定就完全能够适合“自己家的法治”,即使适合“自己家的法治”也不一定完全能够适合“自己家的法治”的所有历史阶段。法治应当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统一、历史性与阶段性的相互统一。法律更多的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亦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当中所阐述的:“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而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的,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会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在历史法学家看来,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造,简单地试图用“别人家的法治”改造“自己家的法治”必然面临着各样的抵触与异化,使得移植与改造而来的法律制度难以有其实然的生存土壤,例如短时间内可以让法官穿上法袍并使用法槌审理案件,但真正要实现司法的公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总之,教育孩子需要根据孩子的天赋秉性并依据孩子不同年龄阶段因材施教,盲目的攀比或是一味用所谓“好学生”的标准考量孩子很容易让孩子失去其原有的天赋秉性而抹杀孩子的个性。而对于“别人家的法治”我们则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别人家的法治”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固然值得移植与借鉴,但毫不顾忌“中国法治”的特有天赋与秉性,也极易抹杀中国法治的民族个性;同时,法治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其不仅仅涉及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关涉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信仰的培育非朝夕之功。我们须明白,法律文化建设只能亦步亦趋,不能滑向未来,我们不可能跑步进入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我们只能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法治社会,不能如经济建设那样跨越式发展,我们只能“慢慢地着急”。(王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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