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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律师业务”讲座综述

    日期:2012-11-05     作者: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2 1023日下午,上海律协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了“破产程序中的律师业务”讲座。本次讲座由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陈明夏律师主持,特邀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朝晖律师主讲,100多名律师参加。

一、讲座背景

目前,在全球经济衰退的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产业面临升级转型,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成本显著上升,融资困难,产能过剩,企业破产清算事件日益增多。

在破产程序中,仅有极少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能够以管理人的身份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那么,在管理人工作之外,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有多少法律服务的机会?如何做好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律师业务?郝朝晖律师结合大量实例,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分析。

二、讲座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理了大量的破产案件。部分律师事务所和部分律师个人作为《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具备担任管理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也参与到部分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但事实上,由于企业破产程序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利益主体也呈多样性,因此,破产程序中的律师业务相应地也不限于担任管理人这一项,这为律师业同仁参与此类法律业务提供了大量机会。

(一)对破产程序中相关法律业务类型进行横向划分

 1、权利申请、申报类的律师业务

《企业破产法》是一部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而破产程序的启动以及破产程序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保护,都是通过申请、申报等程序启动的。如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由债权人、债务人来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涉及到与债务人相关的财产方面,相关权利人可能会提出取回权申请、抵销权申请等等。这些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的申请、申报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而一般企业能够遇到自身破产或者交易对手方破产的情况相对较少(银行除外),对处理此类事务大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企业自身完成这些申请和申报工作有一定的难度,而律师的参与和协助就完全可以为企业妥善处理此类事务。

2、破产程序中诉讼类的律师业务

《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实体权利的争议解决,设定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因此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在破产程序中出现了大量新类型的诉讼,如债权确认诉讼、取回权诉讼、撤销权诉讼、抵销权诉讼等等。这些破产程序中的诉讼,与一般诉讼相比具有特殊性,最为重要的是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是律师最为常见也最为拿手的业务。针对破产程序中的诉讼,律师只要掌握其特殊性并能够紧密结合破产程序,则律师在开展破产程序中的诉讼类的律师业务就会游刃有余。

3、破产程序中并购类的律师业务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个程序。在这三个程序中,有可能会涉及到股权重组和资产处置。而无论是股权重组还是资产处置,都会涉及到相应的交易对手方。从交易对手方的角度来看,就是对破产企业的一次股权收购或者是资产收购;而代表交易对手方的律师,其具体业务就是并购类的律师业务,如需要代表客户与管理人、破产企业谈判,对破产企业做尽职调查,起草相关的协议等等。在成熟的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甚至会出现专门做破产并购的企业或者是基金,而这些企业或者是基金所聘请的律师,从事的即是专门的破产并购律师业务,这类律师业务从大的分类上来讲,仍然属于并购业务,但其并购所针对的对象略有不同,即其并购对象皆为破产企业。随着《企业破产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应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出台也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可以想象的是,全国范围内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会逐步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破产并购业务,也将会成为律师的一块新领域的业务。

(二)对破产程序中法律业务进行纵向划分

1、破产程序之启动与律师专业服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有权启动破产程序的主体可以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特殊情形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实践中,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破产程序是由债权人申请引起的。但对一个陷入财务危机,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公司而言,要不要走破产程序,由何等主体申请破产,均需要破产律师的策划与判定。破产程序启动的律师业务包括破产程序的申请、破产程序的申请异议、破产程序的申请撤回和破产程序的申请驳回。

2、破产程序之进行与律师专业服务

1)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与律师业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后,债权人可以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同时提交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及相关证据。在这个阶段,债权人一般会委托破产律师代理申报债权,提交债权清单及证据,出席债权人会议,参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等。如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无法通过管理人的审核而需经人民法院认定时,破产律师还需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的确权之诉。

2)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权利的实现与律师业务。债务人权利实现的律师业务包括个别清偿行为认定、可撤销行为认定、无效行为认定、对外债权的追讨、对外债权的争议解决、债务人财产权属争议解决等。

3)债务人财产处置与律师业务。一般包括财产处置争议的解决、财产处置费用承担方式的确定、财产交付过户、带租约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处置中的优先购买权。

4)股东权益调整与律师业务。股东权益调整可分为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调整与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调整。破产重整中,因债务人已是资不抵债,需要新的资产投入以使企业恢复正常运转,债务人往往会选择引入新的股东或在现有股东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股权调整。在股权权益调整中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权转股权,甚至是缩股、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律师服务,都可以成为破产律师新的业务增长点。

5)重整资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与律师业务。重整中资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可以包括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与股东资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尤其对于股东资产的保全是否可以依法解除,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6)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与律师业务。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主要是指取回权人的取回权与借款人的优先权。

3、破产程序之终结与律师专业服务

上市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资产重组,是破产律师与证券律师的业务结合点,也是破产律师在破产业务上的一个延伸。除此之外,破产程序终结后,经常会遇到部分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债权的情形。对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也需要破产律师的参与。

三、结语

郝律师的讲座内容丰富,条理清晰,紧密结合律师实务,深入浅出。讲座结束后,与会律师还就破产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与郝律师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上海律协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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