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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解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剖析

    日期:2020-03-04     作者:周文革(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很多地区都做出了一级响应,上海作为大城的担当以及落实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启动了一级响应机制,截至20202624时,上海共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69例,为了进一步明确防控措施,为了引导上海市广大人民群众及专业的法律人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更好地依法科学防控疫情。本文主要就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公众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和归纳,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中我们选择了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方向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包括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二、关于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依据

1.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我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上海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124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决定,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2)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5)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关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法定义务

1.针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所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3.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同时,征用财产也不是无偿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补偿

四、若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3.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专题:社会矛盾的化解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解读

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111日起实施,共770条,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和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的重要法律,能够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

根据本法第一条及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时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3、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中把突发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4、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6、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等: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城乡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排查和治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组建培训专兼职应急队伍、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等方面内容。

7、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8、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信息报告做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10、《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信息发布做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1、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

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12、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的应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13、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4、突发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一是采取或继续实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二是评估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修复公共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三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四是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15、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根据情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16、对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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