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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律师刘晓原对《律师法》草案的看法

    日期:2007-07-19     作者:刘晓原    阅读:3,705次
     2007年6月24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为了解律师界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日报社于6月28日下午,在北京财富中心40楼,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了“律师地位与律师法修改”研讨会。 华律网刘晓原律师 http://liu6465.66law.cn应邀参加了研讨会,下面是刘律师书面发言稿的内容摘要。

     别给律师戴高帽子

     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将律师定位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

     这个定位,比以前《律师条例》和现行的《律师法》提高了很多。

     《律师法》颁布实施前,律师属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律师费收入不用交税,律师拿国家工资。

     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律师不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了,将其定位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职业人员”,这真正体现了律师职业属性。这一界定体现出对律师职业的重新认识。

     某市律师协会会长说,草案对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但是,我认为这种不切实际的拔高律师的定位,对律师业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国家对律师行业、对律师寄予了这么高的厚望,而律师业的现状却是难以承受这神圣使命。

     律师事务所属于服务性机构,从某些方面来看,与会计师事务所很相似,都是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它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只不过是利用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律师是受聘于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为律师事务所服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业务。

     律师没有执法权和裁判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服务的对象是自己这一方当事人,只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只要律师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当然这个约定的内容是不违法的)就可以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当体现在司法机关的裁判上。律师的服务也许可以体现正义,但难以体现公平(也只能体现在委托方)。

     《律师法》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却忽视了对律师行业和律师的支持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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