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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免双重征税将提交立法会审议

    日期:2008-04-21     作者:李宇    阅读:827次
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日前根据《税务条例》作出表态,实施内地与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所签订的第二议定书,该命令4月18日于政府宪报刊登,并将于4月23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香港此前与内地及其它三个地区(即比利时、泰国和卢森堡)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但在落实执行全面性安排时,内地和香港对于部分条款在释义方面有不同的意见。经过磋商,双方对修订全面性安排的条款达成共识,并签订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就三项内容作出澄清。首先,凡在任何12个月内,香港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即应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并有责任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183天”取代“六个月”为计算单位较以往清晰,因“月”的定义曾引起不同的释义。

其次,如果在香港居民转让任何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50%曾经为内地不动产,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在签订第二议定书之前,并没有定出“三年”这个参考时限。

此外,如果香港居民在转让内地公司股份之前12个月内,曾经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在签订第二议定书之前,并没有定出“12个月”这个参考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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