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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商业银行处置企业不良贷款的影响及操作对策

    日期:2020-03-13     作者:戚诚伟(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一、 引言

(一)新冠疫情将造成银行处置企业不良贷款数量上升

新冠疫情严重程度大于“非典”肺炎疫情。自201912月份,新冠疫情自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以来,疫情迅速席卷全国各地。截止202021720时,全国累计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人数为70,641人,因病死亡人数达到1,772人。相比之下,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全国确诊感染“非典”肺炎人数为5,327人,死亡人数为348[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1从上述两次肺炎疫情对比数据表明,仅就患病和死亡人数来看,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程度数倍于“非典”疫情。

新冠疫情造成国内经济增速明显回落。根据中科院专家预测,新冠疫情的发生和快速蔓延在短期内对我国经济造成较大冲击,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及娱乐文化等重点行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对2020年中国经济增长的初步预测,短期的经济增速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落,预计今年1季度GDP增速可能跌破3.5%,预计2020年全年GDP增长速度维持在5.5-5.8%[i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2相比我国2019年全年增速6.1%来看,如中科院上述预测范围准确,增速下降可能超过10%之多。

新冠疫情对相关行业及企业冲击显著。因受我国近年经济增速下行影响,叠加本次新冠疫情因素,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将陷入经营困境。尤其是,对于原本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来说,疫情期间几个月停业可能就会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甚至破产。例如,国内领先连锁餐饮企业“西贝”、“海底捞”均表示现金流只够维持数月;北京知名KTVK歌之王”则直接宣布关闭并遣散数百员工。

综合上述情况,诚如疫情美国知名评级机构标普报告预测所称“伴随新型冠状病毒蔓延可能给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带来的大面积潜在冲击,已经身处困境的中国银行业或将再受到5.6万亿人民币的重创。”可以预见,新冠疫情结束之后,银行需要处理企业不良贷款的数量大幅上升。

(二)新冠疫情改变金融监管部门处理企业不良贷款政策

20201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以下简称《配合防控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1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以下简称《支持防控通知》),进一步强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214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的贷款逾期,在一定的延缓期限内还款不计入不良贷款。并且,将允许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鼓励银行加大自主核销力度。[ii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3上海银保监局于20202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障民生服务通知》)中提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强制要求此类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

然而,去年430日,在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确保银行资产质量。

从上述政策内容来看,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在疫情期间处理企业不良贷款时作区别对待,对于特定地区、重点行业及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区别对待,不直接采用常规的处置不良贷款的措施,提升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三)新冠疫情影响金融借款案件司法审判思路

20201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规定:“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得对防控疫情有关的药品和物品采取查封等措施,财产查控等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医院、企业及人员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等措施。[iv]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4

2020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调研新型肺炎疫情对金融审判的影响及应对建议》(以下简称《应对建议》)中指出:“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和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采取对应的合同救济措施。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疫情致使不能实现金融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金融合同的,根据疫情的影响,一般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金融合同一方因受疫情间接影响而违约的,可以考虑当事人的过程程度较低,结合案情适当调低违约金。”[v]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5

2020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v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6

20202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规定:“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上述北京、上海及浙江等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涉新冠疫情期间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将对银企之间金融借款案件审判裁判产生直接影响,有必要予以特别关注,可以预计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个案中提出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免责或要求变更合同义务的抗辩意见及主张将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二、新冠疫情对银行处置企业不良贷款影响的具体表现

(一)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除逾期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据此,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权威解释,即“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胡某等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1672号】中,法院认为政府因“非洲猪瘟”大量扑杀借款人饲养的生猪,导致借款人发生巨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属于借款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因此法院适当减轻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判决借款人在判决生效后365日内偿还借款本息。[vi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7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在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时,往往会主张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要求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若企业属于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或旅游行业等受疫情冲击严重的行业,从相关司法审判意见来看,法院支持这部分企业免责主张概率较大,具体将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减免全部或者部分罚息和、律师费用及主张权益相关费用。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标准等金融借款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9.12.16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则对情势变更作了进一步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见,这是对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作了扩展,去除了“非不可抗力”的限制,有意扩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正因为如此,上海、浙江等地高级法院疫情期间审判指导意见中,都提及了可以使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具体问题。如上海高院《指导意见》提出,“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2020216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vii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8浙江高院《实施意见》提出,“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而且,前述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支持防控通知》中已涉及包括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合同变更措施。上海银保监局发布的《保障民生服务通知》也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利息或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定、政策和司法审判意见来看,新冠疫情期间企业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时,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向银行主张调整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及利率标准等合同内容。法院将可能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相应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检索涉及“非典”期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没有检索到与此相关的具体适用案例,但可以预计本次疫情期间会有案例出现。

(三)银行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要求“贷款提前到期”将受到法院的限制

在贷款尚未到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在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时,银行往往依照合同中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加速到期条款)主张企业偿还全部借款。这在以往司法判例中得到普遍支持。而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明确表达了支持的意见,即“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到,疫情期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配合防控通知》及《支持防控通知》中多次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上海高院《指导意见》中提出,法院在审理此类因疫情导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由此可见,根据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审判意见,在疫情期间法院将对部分案件中银行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行使提前到期条款作出限制。可能出现,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特定餐饮、住宿及旅游等小微企业金融借款案件中不支持银行主张提前到期条款,仅支持到期部分的还款诉讼请求。

(四)银行对特定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和范围将受到法院的限制

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均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相关医疗生产、物流企业的生产及运营。如上海高院《指导意见》就提出:“要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实践中,已有媒体报道,上海、昆山、宁波等多地法院均对本院医疗生产等重点行业的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迅速解除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非固定资产等在内的保全措施。例如:20202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除对于安徽省黄山市一口罩机生产企业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帮助该企业恢复生产口罩机。客观上,法院这些指导意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对特定企业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

另外,各地法院可能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被执行人给予适当宽限期,谨慎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如上海高院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江苏法院将对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酌情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履行义务宽限期,上述期限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因此,对于目前疫情防治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法院将尽可能解除保全等相关执行措施,保障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而对于其他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法院也将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确有必要强制执行。银行对不良贷款清收的关键在于对于财产保全和处置,所以这个影响需要务必重视。

(五)调解可能将成为银行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纠纷案件必要程序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支持防控通知》中要求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行业调解,将因疫情引发的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另外,上海高院《指导意见》中则要求法院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更倾向于鼓励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自行处理合同纠纷。

客观上,对于原本不需要进入调解的案件,银行目前可能需要与企业进行调解,调解可能成为诉讼之前的必要程序,对于无法达成调解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将有所延长。

三、新冠疫情下银行处理企业不良贷款的操作对策

(一)银行应对新冠疫情期间发生贷款逾期企业进行正常催收并核实原因,具体操作过程中注意保留贷款催收证据,有意识核查企业逾期情况和真实原因

虽然《配合防控通知》和《支持防控通知》均明确,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而且对于到期贷款还需要进行续贷展期,但客观上每个企业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是不同的,银行需要及时向企业发出《催收通知书》,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直接催收有利于让企业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正常还款义务;二是要求企业回复逾期原因提供相应说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若企业主张其因“不可抗力”导致贷款逾期的,有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银行,并提供合理证明。在取得初步材料证明后,银行及经办人应及时进行核实,有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者书面说明;对于未向银行作出解释的违约企业,银行也有必要及时安排人员了解企业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对企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核实和审查的基础上,了解企业发生逾期贷款的真实原因是疫情影响短期原因所致,还是本身企业经营长期不当造成并注意保留核实过程中收集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微信记录、电话录音、书面函件、寄送凭证等,在发生诉讼纠纷可作为证据便于法院查明企业贷款逾期真实原因。

(二)银行应对企业发生逾期贷款是否受新冠疫情影响进行分析和识别,是否满足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免责法定条件,视情况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对于确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且前景良好的企业,银行可主动给予信贷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不大且资信不佳的企业,银行则应当采取积极清收措施

首先,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贷款逾期适用不可抗力来免除责任需要满足下述法定条件:第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疫情的发生;第二,政府采取了当事人不能避免的疫情防控措施;第三,借款人不能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第四,疫情防控措施与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20201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即日起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导致众多原本正常经营的旅游企业发生大量退款,资金链断裂。对于这些企业因此发生的企业贷款违约,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其次,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贷款逾期适用情势变更主张合同变更需要满足下述法定条件:第一,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第二,相关变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第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第四,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显失公平。虽然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并无法院支持企业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金融借款合同义务的案例,但考虑到本次新冠疫情相比“非典”疫情期间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及文化旅游等行业影响程度巨大。对于上述行业企业发生的违约,较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情势变更。

前文已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新冠疫情严重的企业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免责或变更合同义务,同时出于金融监管部门疫情期间出台的多项政策要求及银企关系考量,银行可对于这些企业实施信贷支持方案,帮助他们暂渡难关。同时,对于受新冠疫情影响不大,在疫情前已经出现逾期贷款的企业,银行应该积极采取各项清收措施,避免因疫情原因影响处置进度。

(三)银行可按照政策相关规定,基于受疫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当贷款重组方式,严格合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增强贷后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支持防控通知》中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还可以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为相关企业提供支持。”各地银保监会亦各自发文要求辖区内银行采取积极措施。比如,根据上海银保监局《保障民生服务通知》规定,在沪各银行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可以采取变更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并提供续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对于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企业,不计罚息及复利。再如,根据浙江银保监局《疫情防控期间浙江银行业保险业惠企政策清单》规定,在全省一级响应期间,银行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确保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

银行在疫情期间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企业贷款重组,避免因贷款重组操作不合规产生损失。例如: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同时,《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延长贷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仅在原贷款期限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准备贷款展期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及各类担保人均提出展期申请文件并配合办理好相关抵押、质押等登记手续,以免发生脱保的情况,造成贷款损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在根据相关政策落实贷款重组方案时,有必要对各企业的发展前景及疫情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以避免部分企业不恰当地利用疫情期间的各项政策,扩大银行自身损失。比如,银行可以核实各企业受疫情影响前的主营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各企业受疫情影响前的财务报表等。同时,在完成贷款重组之后,银行需要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出现新的逾期问题及时采取清收措施。

(四)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民营企业,银行可简化内部程序、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银行可以予以核销。核销时,需要提供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疫情期间,银保监会将放松对于不良贷款核销的限额要求。银保监会李均峰在2020214日的发言表示:“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损失的,银保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地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确实已无能力偿还债务且彻底无法恢复经营的小微企业,建议银行可以采取措施简化内部程序、自主核销不良贷款,以降低目前银行账面的不良贷款率。

(五)银行可基于司法审判指导意见中的影响,以和解调解方式尽快取得生效法律文书,选择适当的财产积极采取保全财产措施

    首先,对于在疫情前已经发生违约或者确无可能还清债务或者继续经营的企业,银行应当果断采取诉讼措施及时主张权利。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均将慎重对待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如上海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法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因此,银行可以考虑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与企业达成分期、延期还款等方案,给予企业宽限期并适当免除逾期罚息,尽快在诉讼程序中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若在履行过程中企业再次逾期,银行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疫情期间,对于医疗器械、设备等重点行业的物资紧缺,各地法院都采取措施尽最大可能确保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对于新发生的债务,银行在选择申请保全的资产时建议选择与医疗、物流无关的资产,优先考虑不动产及优质公司股权,以免使得保全措施落空。

(六)银行可梳理并帮助受益行业中逾期贷款企业恢复企业信用及给予信贷支持措施,有利于将这部分企业原本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

疫情期间,由于春节假期延长且人员流动限制,网络游戏、快递外卖、各类电商及医疗医药等行业经营业绩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原本这些行业中经营困难存在逾期贷款的企业重获新生。银行对于此类企业可以开辟绿色通道,尽快为企业恢复企业信用,利用疫情带给企业的发展机遇,将原本存在的企业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例如:2020131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通过了义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信用修复申请,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当天,中国银行将该公司的不良贷款转为正常。[ix]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9

四、结语

最近几天,笔者看到多家券商首席经济学家对今年GDP作了自己的预测和分析,比较一致性的看法是,新冠疫情将对我国一季度GDP增长造成明显影响,最差情况GDP增长将降到3%左右。短期内,疫情防控措施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交通运输及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冲击极大,一部分行业企业自疫情发生以来持续停业丧失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经营收入。无论是我国宏观经济层面增长失速,还是微观实体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都会使得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情况呈现恶化趋势,企业不良贷款势必明显上升,建议银行应提前有所准备制定对应策略。

目前,金融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各项政策和举措,包括调整不良贷款认定口径、允许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等。具体到银行处理不良贷款过程中,疫情期间银行应当适时调整处置方式,对不同企业贷款逾期作区别对待和处理,对于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且有发展前景、过往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贷款重组方式及信贷支持措施,只有大量企业经营状况改善了,国家经济才能在新冠疫情过后得以恢复,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不良贷款激增的问题;对于本身无发展前景且长期信用不佳的企业,银行仍应慎重发放新贷款,不应盲目作贷款重组,且仍应采取压降措施为主,同时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实现不良贷款清收目标。



本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i]  参见曲辰:《“非典”会卷土重来吗?》,载《环境导报》200320期。

[ii] 参见陈锡康、汪寿阳《“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对策建议》,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211日。

[iii] 参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小微企业新增的信贷需求增加》,载腾讯网,网站地址:

https://new.qq.com/omn/20200214/20200214V0IOHY00.html访问日期:2020216日。

[iv] 参见赵加琪:《严惩制售假劣医疗器械、暴力伤医等行为》,载《北京青年报》,日期:202021日。

[v] 参见孙兆辉:《二中院调研新型肺炎疫情对金融审判的影响及对应建议》,载北京法院网,网页地址:

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89433.shtml,访问日期:2020213日。

[vi]  参见《重磅!上海高院出台10条意见26项举措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载澎湃网,网站地址: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879298,访问日期:2020213日。

[vii] 参见(2019)鄂122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

[viii] 参见《上海法院:因疫情防控合同不能履行,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载中国长安网,网页网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681261317275088&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0216日。

[ix] 参见义乌法院《浙江法院紧急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修复信用,当天即获100万元信用贷款!》,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天平”公众号,访问日期:20202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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