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败给委托人
日期:2007-09-17
作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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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可最后婚却没有离成。那么,事先约定的律师费还要不要给足呢?金女士的选择是不予支付,结果被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其欠付的3万元律师费。
日前,杨浦区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根据判决,金女士只需支付5000元的代理费即可。
第一次当被告:丈夫诉请离婚
事情要从今年2月的一场离婚官司说起。
今年2月,金女士的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金女士应诉后,与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律师,作为金女士离婚纠纷案的第一审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反驳、反诉,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全部代理费用为35万元。
合同订立当日,金女士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000元,余款约定在法院判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执行完毕后再支付。
由于金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且双方的情况不符合强制判决离婚的条件,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金女士丈夫的诉请。
第二次当被告:律所讨服务费
离婚官司暂告一段落,可没过多久,金女士却又一次出现在了法庭,而这一次,她是被曾代理过自己离婚官司的律师事务所所告。
原来,在离婚官司判决后,金女士一直没有支付律师事务所剩余的3万元律师费。今年9月7日,律师事务所将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余款。
律师事务所认为,由于金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最后作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律师已履行了当初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因此要求金女士支付3万元律师费。
金女士认为,当初和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婚姻案件所涉财产数额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言明,先行支付代理费5000元,余款在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执行完毕后再支付。
金女士表示,她是在婚内财产较为复杂的情况下,经律师指导,在离婚案件中作出了不同意离婚的陈述。而律师事务所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单位,应该意料到她会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对财产作出处理,却隐瞒了该情况;再加上该起离婚案件仅开了一次庭,代理律师未曾作过任何调查工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金女士认为,自己事先支付的5000元代理费,已经符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关于不涉及财产案件的指导价,因此不同意再支付律师费3万元。
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未全面履行合同 当事人付5000元服务费即可
在审理中,律师事务所和金女士均认可:双方当初的合同中,确实是根据离婚案件所涉财产数额确定的代理服务费。
根据这一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在金女士和律师事务所订立的《聘请律师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双方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对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的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上。
法院认为,尽管在合同书面内容中,并未对律师履行代理义务的内容作详细说明,但由于该合同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格式合同,因此,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事务所不利的解释。
在双方一致确认代理服务费用是根据离婚案件所涉财产数额予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义务中应当包括协助金女士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婚姻财产的相关服务内容。因此,在法院对金女士离婚案件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未涉及财产的处理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显然不可能提供“处理婚姻财产”这一服务,也就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法律服务内容。
法院认为,金女士以此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仅同意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关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的指导价,承担已支付的5000元服务费,拒绝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于法于理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的判决。